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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甘肃电信无人机低空管理及警用无人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10-11 收藏项目
1.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1.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2025年甘肃电信无人机低空管理及警用无人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项目采购,采购类型为物资采购,包括3个部分:1)信息平台部分,内容为采购1套无人机低空管理及警用无人机管控信息平台,实现对无人机飞行的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智能管理;2)视频专网边界设备部分,内容为采购2台安全视频交换主机、1台视频网闸、1台集控探针设备、1台集中监管控制设备,用于视频专网边界平台的建设;3)安全设备部分,内容为采购1台日志审计、1台堡垒机、1台数据库审计、1台网络脆弱性扫描、1台设备准入,用于甘肃省公安厅无人机执法监督管控平台的安全建设,以满足等级保护三级系统的相关要求。
    1.2招标内容

    本采购项目估算为:【310.1963】万元(【含税】)。

★交付期:在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和硬件设备的全部供应。

★保修期:自交货验收合格后之日起,投标人应为软硬件提供36个月的免费原厂保修。

地点:采购人指定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中标1家供应商。

本项目与中标人的签约总金额为【投标金额】。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2025年甘肃电信无人机低空管理及警用无人机管控信息平台建设项目

无人机管控信息平台

11

甘肃省内

在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软件和硬件设备的全部供应。

    
    1.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投标人同时中标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4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信息平台部分208.28万元(不含税),视频专网边界设备部分33.25万元(不含税),安全设备部分32.98万元(不含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最高投标限价表}【请前往上方菜单栏“招标文件附表”处进行编辑,转换成PDF后将同步数据至正文!】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     2.1.3    2.1.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4)。    2.1.4 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投标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投标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代理商投标的,应满足本项目(安全视频交换主机、视频网闸、集控探针设备、集中监管控制、日志审计、堡垒机、数据库审计、网络脆弱性扫描、设备准入)仅允许代理唯一制造商投标,且该制造商不得再委托其它投标人投标。(提供授权函)
   (2)投标人与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6     2.1.5 其他:

5.1投标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a.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b.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5.2分包、转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以不分包、不转包承诺函为准)。

5.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1月03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03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1月03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 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开展采购评标过程中,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标书特征码对比结果,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2)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

(3)造价软件加密锁一致;

(4)标书上传MAC地址一致;

(5)供应商联系人、电话一致:

(6)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 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2.3.1 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投标产品。    2.3.3 投标产品    2.3.4     2.3.5    2.3.6 投标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7 投标产品业绩要求:    2.3.8    2.4 投标产品制造商(集成商、软件开发商、软件著作权人等)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2     2.4.3    2.4.4    2.4.5     2.5现场考察   
    2.6评价检测   
    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10月13日00时00分00秒至2025年10月17日23时59分59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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