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G70福银高速公路武汉新城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纳入《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同时本项目为《武鄂黄黄规划建设纲要大纲》规划建设“三纵三横”快速道路系统中“横三”(中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为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鄂州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总体呈东西走向,起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吴屴村,对接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终点。路线向西于吴屴村西侧新建庙岭互通连接创业大道,并设庙岭大桥上跨创业大道,继续向西依次上跨未来三路、智慧二路、未来二路,而后进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下穿未来一路后与武汉绕城高速交叉,对豹澥枢纽互通进行改建,止于豹澥街道新武东收费站。路线全长12.115km,其中鄂州市8.975km、武汉市3.140km,拟采用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42m的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以“两侧拼宽为主,局部单侧拼宽”的方式对既有福银高速进行改扩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3.44亿元(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负责项目全线范围内(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屋建筑、养护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环保、水保、景观绿化、其他工程等)的初勘、初测、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含概算调整)及相应的造价分析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的其它初步设计阶段的所有工作,并根据设计进程及时与招标人、施工图设计单位等及时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并配合招标人进行相关后续服务等工作。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WHXCSJ-1标段。
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19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其中:/。
2.3其他:(1)本条第2.2款中的“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即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的“服务期限”。(2)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1900日历天。其中:①初步设计服务期:90日历天;②施工期服务期1080日历天;③缺陷责任服务期730日历天。以上服务周期均为预计工期,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适当调整,具体以招标人下发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且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其它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招标文件的获取请于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G70福银高速公路武汉新城段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纳入《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同时本项目为《武鄂黄黄规划建设纲要大纲》规划建设“三纵三横”快速道路系统中“横三”(中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人为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鄂州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总体呈东西走向,起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吴屴村,对接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黄石段改扩建工程终点。路线向西于吴屴村西侧新建庙岭互通连接创业大道,并设庙岭大桥上跨创业大道,继续向西依次上跨未来三路、智慧二路、未来二路,而后进入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下穿未来一路后与武汉绕城高速交叉,对豹澥枢纽互通进行改建,止于豹澥街道新武东收费站。路线全长12.115km,其中鄂州市8.975km、武汉市3.140km,拟采用设计速度120km/h、路基宽度42m的双向八车道高速公路标准,以“两侧拼宽为主,局部单侧拼宽”的方式对既有福银高速进行改扩建。项目估算总投资约23.44亿元(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负责项目全线范围内(含路线、路基、路面、桥涵、路线交叉、交通安全设施、机电、房屋建筑、养护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环保、水保、景观绿化、其他工程等)的初勘、初测、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含概算调整)及相应的造价分析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规定的其它初步设计阶段的所有工作,并根据设计进程及时与招标人、施工图设计单位等及时做好相关资料交接,并配合招标人进行相关后续服务等工作。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WHXCSJ-1标段。
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19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其中:/。
2.3其他:(1)本条第2.2款中的“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即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投标函中的“服务期限”。(2)计划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服务期:1900日历天。其中:①初步设计服务期:90日历天;②施工期服务期1080日历天;③缺陷责任服务期730日历天。以上服务周期均为预计工期,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适当调整,具体以招标人下发通知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且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
3.6其它要求: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31%=80%)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给予或不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招标文件的获取请于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5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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