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储及备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 采购与招标网权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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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储及备份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9-30 收藏项目
一、项目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储及备份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简介

随着采购人业务规模的快速扩张和业务系统的不断增加,存储备份设备的性能与稳定性已成为影响业务系统连续性和安全可靠性的关键因素。为保障业务持续稳定运行,采购人现对存储及备份设备进行采购。

本项目分为以下2个包件,供应商可选择报名一个包件或多个包件(可兼投兼中)。评审委员会将按照包件一至包件二顺序进行评审。

包件号

包件名称

包件内容

设备数量

成交供应商数量

存储设备

品目一:中山北路机房存储(70T容量)

1台

1家

品目二:中山北路机房存储(30T容量)

1台

备份设备

品目一:备份一体机

2台

1家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三、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资质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订立并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须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2024年度有效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收益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由其基本账户出具的近三个月内有效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若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为电子版,则无须提供原件,但要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说明函)。具体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附件。

3)供应商如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须提供有效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或者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为本项目提供直接保修服务的承诺(提供代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制造商加盖公章的有效授权书及服务承诺函)。同一品牌的制造商和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4)包件一: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在金融机构具有存储设备的销售业绩案例(单个合同金额或同一框架协议下累计金额存储设备的部分超过50万元)(如果为总价合同,需提供最终用户与供应商直接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签订时间、签章页以及需体现存储设备的金额)。如果为非总价的框架协议,需提供最终用户与供应商直接签署的框架协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协议的首页、采购内容页、协议期限、签订时间及签章页)+有效订单凭证(需体现存储设备的金额)或发票证明(需体现存储设备的金额)复印件;

包件二: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为准),在金融机构具有备份恢复软硬件的销售业绩案例(单个合同金额或同一框架协议下累计金额中备份恢复软硬件的部分超过30万元)(如果为总价合同,需提供最终用户与供应商直接签署的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签订时间、签章页以及需体现备份恢复软硬件的金额)。如果为非总价的框架协议,需提供最终用户与供应商直接签署的框架协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框架协议的首页、采购内容页、协议期限、签订时间及签章页)+有效订单凭证(需体现备份恢复软硬件的金额)或发票证明(需体现备份恢复软硬件的金额)复印件)。

5)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高的信誉;供应商并非处于无清偿能力、财产被接管、破产或结业状态,其事务目前并非由法院或司法人员进行管理,其业务活动并未中止,而且也未因上述任何原因而成为法律诉讼的主体。供应商在从事本行业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供应商的董事或主要成员自2022年9月1日以来未被判犯有与其职业行为有关的及/或与假报或虚报资格骗取采购合同有关的任何刑事犯罪,也未曾由于行政部门勒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而被取消资格。

6)截至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供应商须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采购人项目管理公司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本项目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8)供应商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项目的采购。

9)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由其控股的子公司,不得在同时参与本项目。

10)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其本国使用其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不合法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已知的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如果有任何因采购人使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侵权指控,供应商须依法承担全部责任(提供承诺函)。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分包与转包。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

获取时间: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下午17:00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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