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玛纳斯县
2.1.2 建设规模:新建31893.5平方米停车场(设置车位1008个)、1148.87 平方米综合服务中心一栋、99.75平方米旅游厕所一座、150立方米消防水池一座,6.81公里10千伏电力线路,购置安装2个箱变(单台1000千伏安),21个充电桩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设备。
本标段项目内容:
(1)停车场:新建6处停车场,停车场总面积31893.5平方米,设置停车位1008个,均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中:红坑村 1号停车场面积3686.3平方米,红坑村2号停车场面积4242. 11 平方米,红坑村3号停车场面积1245.46平方米,红坑村4号停车场面积1200.38平方米,红坑村5号停车场面积730.22平方米, 肯斯瓦特停车场面积20789平方米;并配套建设672平方米张拉膜棚,肯斯瓦特停车场新增出入口长度104米,2台1000千伏安箱变,21个充电桩,监控等。
(2)电力线路:新建10千伏电力线路总长度6.81公里,其 中:架空敷设线路长度5.49公里,地埋敷设1.32公里,并配套 附属设施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1.3 总投资额:2500万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16728363.32元)。
2.1.4 总承包计划工期:426日历天(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计划开工时间:2025年11月01日
计划竣工时间:2026年12月31日
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日历日)(完成施工图经招标人确定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1.5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二个标段,本标段为第二标段。
2.1.6 质量要求: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现行行业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和技术规范书的约定。施工质量标准: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1.7其他:本次招标控制价:工程总承包最高限价:16728363.32元,其中工程设计费:300000.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5748363.32元;其中暂列金额:680000.00元;本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费用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列金额等组成。
2.2 招标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及竣工交付、缺陷责任期工作和最终接收等国家要求的所有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为交钥匙工程,具体内容如下:
2.2.1设计工作包括:施工图设计蓝图和施工全过程的设计服务及相关费用。施工图经招标人确定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施工图预算须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2.2施工范围包括:包含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全部施工内容。
2.2.3工程管理包括:包含但不限于本项目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等的相关手续配合办理、协调配合及必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与本项目相关的检验检测及费用、竣工图编制、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直至交付招标人接收使用。
2.2.4采购包括:与工程项目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验收保管等全部采购内容及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1)设计资质要求: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市政行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设计企业资质满足以上二项中的任意一项。
(2)施工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为联合体投标,施工单位具备)。
(4)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施工、设计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新建建〔2018〕10号)要求,提供有效的信息报送手续。
3.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具有在职单位2025年03月至2025年08月个人社保证明;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在其他任何项目兼职。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施工项目负责人要求的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3.4 企业类似业绩要求:
(1)设计单位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单项工程项目类似设计业绩至少有1项,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或设计合同。
(2)施工单位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至少1项,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表。2025年1月1日之后新设立企业参与招投标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中不评价企业业绩,只对项目负责人业绩作出要求)。
3.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要求:至少有1项类似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由设计单位出任,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单项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或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单项工程项目)设计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如由施工单位出任,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表;须反映出本人姓名及担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身份。
3.6、财务要求:近3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如为联合体,满足财务要求的为联合体牵头人),2025年1月1日之后新设立企业,需提供2025年08月(含08月)之前财务报表。(如为联合体,满足财务要求的为联合体牵头人)
3.7、其他人员要求:
1)设计单位:拟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且在本单位注册。需提供2025年03月至2025年08月在职单位个人社保证明。
2)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提供2025年03月至2025年08月本单位个人社保明细,且未担任其他任何项目的任何岗位;拟承建该工程的项目班子中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本项目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员、质量检查员、资料员、材料员、造价人员、劳务员具有有效的岗位(资格)证;安专职安全检查员需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专职安全检查员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任何岗位,以上所有人员具有2025年03月至2025年08月本单位个人社保明细;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①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②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本项目招标的,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参加联合体项目投标的不得超过2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递交申请文件等相关事项。③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若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企业,企业及人员信息已在新疆建设云上报送通过;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支付。⑤所有成员单位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9、信誉要求:
3.9.1 近三年内未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被处以行政处罚或通报的情形。
3.9.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近三年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尚在处罚期内)或联合惩戒名单,未被限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活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需提供)
3.10、其他要求:
3.1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外建筑企业若中标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的规定,登录新疆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注册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
3.10.2其他说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0.3投标企业须在投标书里附有效的:《不参与围标串标承诺书》、《项目人员承诺书》、《施工承包单位承诺书》及《不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恶意投诉承诺书》,必须加盖投标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未附承诺书的企业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9月30日10:30时至2025年10月20日11:00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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