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瑶海区二十埠河、小板桥河流域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一期)招标公告
日期:2025-09-29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瑶海区二十埠河、小板桥河流域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一期)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瑶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瑶海区二十埠河、小板桥河流域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一期)立项的批复》(瑶发改投资〔2025〕2号)
1.4招标人:合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5项目业主:合肥源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6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1.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瑶海区二十埠河、小板桥河流域排水管网完善工程(一期)
2.2招标项目编号:(请登录)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请登录)
2.5建设地点:合肥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2.6建设规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瑶海区二十埠河长江东路下游20米右岸排口(长江东路箱涵)、慈湖路桥下游10米右岸排口(慈湖路箱涵)、龙岗路桥下游160米右岸排口(乐水路箱涵)、新安江路桥下游10米右岸排口(新安江路箱涵)汇水范围及周边的排水管网进行排查检测、雨污分流整治和排水管网完善提升改造,改造管网总长度约48.9km,管道口径尺寸为d300-d1800,箱涵尺寸为B3000*p000,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2.7合同估算价:18552.27万元(不含甲供材)。
2.8计划工期:450日历天
2.9招标范围:对瑶海区二十埠河长江东路下游20米右岸排口(长江东路箱涵)、慈湖路桥下游10米右岸排口(慈湖路箱涵)、龙岗路桥下游160米右岸排口(乐水路箱涵)、新安江路桥下游10米右岸排口(新安江路箱涵)汇水范围及周边的排水管网进行排查检测、雨污分流整治和排水管网完善提升改造,改造管网总长度约48.9km,管道口径尺寸为d300-d1800,箱涵尺寸为B3000*p000,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项目涉及市政道路破复及相关绿化等附属设施恢复等。中标人负责本项目从中标后至完成财务结算期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评审、开工准备、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闭水/闭气试验、单项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结算审计、信息化资料上传、工程全过程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发包人要求。
2.10项目类别:EPC
2.11质量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下列(1)和(2)和(3)要求:
(1)勘察资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③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
(2)设计资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
③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④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3)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设计负责人要求: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执业资格。
(3)施工负责人要求: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设计业绩。
(2)施工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内容必须包含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
(1)(2)合注:上述业绩不限于在一个合同中体现。
3.1.4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1.5财务要求:无。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请登录)3.1.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
(2)承担勘察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勘察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设计资质,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施工资质;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安排;
(3)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设计单位,联合体牵头人须为本项目配备一名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可以与项目总负责人为同一人;
(4)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5年09月30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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