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的物资、包件、数量等内容详见“采购物资一览表”。
2、合格投标人
2.1营业范围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符合采购产品生产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所采购产品生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必须为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中本次采购物资应为主营业务。
2.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物资制造商年产地材不低于100万吨,须具备投标物资的生产与检测能力。
2.3财务能力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制造商近两年(2023年7月至今)每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或附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
2.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须提供投标物资通过CMA认定的检测机构依据GB T 14684-2022《建设用砂》标准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
2.5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五年(2020年7月至今)投标同类物资在铁路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2.6履约信用要求:(1)投标人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①因存在不良行为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限制参与物资采购活动的;②投标物资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禁止或暂停在铁路上使用的;③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3年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④对纳入国家铁路局“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公布期限内,不得接受其投标;(3)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4)本次招标不接受已被招标人或其上级单位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的投标人。
2.7其它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投标人须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并提供相关方案及措施。招标人所属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不能参与本次项目物资包件的公开招标。
3、招标文件出售
时间:2025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30日8:00至18:00时(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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