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采购项目为2025-2027年呼准鄂公司3台汽车维修保养定点采购,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保养企业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至2027年8 月30日。
二、供应商资格及证明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须提供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证明)。
2.具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二类(含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证书(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证明)。
3.维修场地距离我单位10公里以内(以“腾讯地图”软件搜索我单位计算的最短行驶距离,须提供截图)。
4.场地使用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证明;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5.入围《2020-2021年度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定点项目集中采购》(项目编号:NZC2017 -A11-1)的企业(须提供相应复印证明)。
6.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非法人参加的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证明)。
7.可在品牌厂商中国官方网站查询到供应商地址。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采购要求
1.范围要求
(1)我单位轿车、越野车的维修、保养、配件更换和其它伴随服务。
2.服务要求
(2)我单位车辆优先进行维修及保养,严格按照交车时限安排维修服务(正常情况下,车辆小修、维护当天完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我单位联系,并取得同意。
(3)呼市行政区域内24小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客户求救信息后1个小时内(市区内)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救援服务。
(4)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服务。
(5)急、抢修服务不再额外收取急、抢修附加工时费。
(6)能够主动接受、配合我单位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7)服务有效期内,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包括工时费、配件单价、来源渠道等),确保我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合同期内配件价格不得调整,确需调整要提前征得我单位同意。
(8)我单位不定期对维保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不通过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如维保方收到《整改通知书》后15天内未对问题进行整改,将被视为违约,我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3.质量要求
(9)维修所用零部件、配件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经我单位同意,可以采用替代件或旧件,但维修企业必须事先告知我单位且保证修理后车辆可正常行驶,且在材料报价及结算清单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采用替代件或旧件。可以修复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10)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时不得再计价收费。同一项目,同一部件经维修,车辆竣工出厂须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所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第7号令)的标准。
(11)建立汽车维修档案(每辆车建立一份专门的档案),全过程真实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车辆维修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GB7258—200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GB3798—83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GB3799—83
《汽车车架修理技术条件》GB3800—83
《汽车前桥及转向系修理技术条件》GB8823—88
(13)所有车辆维修须遵照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各项标准;原车辆制造商的质量标准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在满足上述标准的前提下尽量靠近原制造商公布的标准,上述标准中未列明的维修项目,应执行原制造商公布的标准。在保修期内,因维修造成的所有故障、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维保方承担。
(14)汽车维修车间整洁、干净,汽修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能够提供文明、舒适的休息环境。
4.其他要求
(15)我单位将在采购评审后复查中选企业的应选响应情况,如不能按上述采购要求执行,我单位将取消该企业本年度中选资格及今后三年参选资格。
四、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0月5日上午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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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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