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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丰县城市路灯智慧节能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9-29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西丰县城市路灯智慧节能改造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000000

最高限价(元):7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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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项目范围:本项目路灯节能改造位于西丰县20条主次干道(含立交桥、含行政中心广场)涉及路灯1129基,灯具1945盏(含LED点光源及景观补光灯),其中涉及高压钠灯、LED灯以及点光源和补光灯以及供电箱、开关箱,加装路灯控制器,搭建智慧照明平台。最终数量以实际改造数量为准。

项目目标:通过对西丰县内进行道路照明节能和智慧化改造建设,降低城市耗,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路灯品质,减少维护投入,改善道路照明环境,为安全行车提供保障,实现目标节电率75%以上。

(一)采购内容

按照《关于转发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辽机管发[2023]2号)文件精神,对全区路灯维修维护相关服务进行打包采购。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西丰县境内1129基路灯升级改造能源服务项目进行专项服务,以及项目的节能诊断、方案设计、项目建设、运维管理等工作。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节能改造,运营期间,由用能单位支付路灯电费,并且根据能耗基准每月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收益,用于节能公司回收改造投资、修理费、合理利润、税金等,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商须将整个项目及其附属设施无偿、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移交给采购人,并保证项目资料齐全、功能完善、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节能服务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二)资金支出方式

按照《关于转发国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 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辽机管发[2023]2号文件精神,路灯改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节能改造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合同能源管理计划服务期限为8年,自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付款方式按月支付。

二、路灯维修养护方案

1.安装要求

整个项目的安装需符合安全规范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隐患。由中标人管理或安全辅助措施不力造成周边环境破坏或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中标人承担改造施工以及安装的质量负责。施工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实施期间,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人的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中标人应该接受并落实整改。中标人负责现场灯具拆除及LED灯具的安装、调试,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由中标人自行解决,承担改造施工的全额费用。

2.老旧灯具处理

为积极响应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对部分可利用、可改造部分的旧灯头进行二次改造利用。原所属采购人的照明设施(灯杆及灯具,不为积极响应国家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在条件允许包括原灯杆上其他附属设施)不包含基础路面覆盖部分,中标人应正确拆除灯杆、合理堆放,由采购人运送至指定地点,替换下来的灯具由采购人按国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自行处理。

3.运营维护要求:

维护范围:改造范围内照明路灯杆、灯杆内管线、灯具的日常维护和日常检修,具体如下:

(1) 备品备件:八年托管期内承担改造范围内所有设备,包含光源、调光电源及控制系统

的维护,并提供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根据日常工作实际情况备件数量不低于项目总量的2%。

(2)日常服务:路灯设施日常巡查、应急维修维护以及智能监控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智能监控平台维护包含合同期内的云平台使用费、相关软件升级维护费以及通讯网络费用),含服务、人工、专用车辆仪器工具使用、劳保和安全用品使用等。如因日常维护不到位产生的次生灾害及事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具体维护要求

路灯设施日常运行及维护,中标人需做好维护台账,每个月月初上报上一月度给采购人。主要对本项目涉及节能改造安装的道路LED灯具设备日常故障维修服务统一由中标人负责实施。具体如下:

1)负责灯杆、灯具、灯罩、灯头、杆内穿线、检查门等器材破损修复。

2)负责光源电器损坏更换。

3)负责改造范围内电缆、电线及管材被破坏更换,人为破坏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4)故障抢修及时处理。

5)负责智慧路灯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收集路灯运行情况;承担照明系统的维护;发现跳闸,应主动及时抢修维护,需在48小时内修复。

6)如遇电力线路、道路等改造需要路灯线路、控制系统改造、灯杆拆迁或移位时,投标人应积极配合协调、组织实施,因改造而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改造采购人承担。

7)更换器材要求:服务期间所更换的一切材料必须采用原设计规格及采购人审核通过的主材料产品修复。

8)合同执行期间,项目财产因遭车辆撞毁或其他人为因素损毁,理赔费用归中标人所有,若出现逃逸案件,现场修复费用按实结算,最终金额以财政审核价为准;若遇台风、风暴、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而毁损、灭失的,财产损失由采购人承担。

明细表

序号 灯杆高度(米) 道路名称 路灯基数 改造灯具数
1 8.6 大通街 108 176
2 9 西城街 12 12
3 9 红光街 17 34
4 10 批发市场区间道 3 3
5 12+9 顺城路 184 368
6 8.6 红旗路 124 248
7 8 朝阳路 66 132
8 6 育英路 35 35
9 8 绕城线 62 67
10 8+6 消防队区间道 10 20
11 8 小餐饮一条街 8 8
12 8.3 滨河路 186 372
13 12 西四街 72 72
14 10 粮库街 14 14
15 8.5 岔沟河 21 21
16 12 铁南路 146 146
17 10 西二街 26 26
18 100W*4 朝阳桥 18 72
19 300W150W 高杆灯 6 18
90
20 广场景观灯   11 11
合计 1129 1945

 

★三、改造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

本项目路灯节能改造位于西丰县20条主次干道(含立交桥),涉及路1129基,灯具1945盏(含LED点光源及景观补光灯)其中涉及高压钠灯、LED灯以及点光源和补光灯以及加装路灯控制器,搭建智能监控平台。其中:搭建智能监控平台应包含但不限于必要所需的云平台和相关软件、控制器。最终数量以实际改造数量为准。

四、招标项目要求

(一)总体要求

1.道路照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2.道路照明主干道的亮灯率不应低于98%,次干道、支路的亮灯率不应低于96%;

3.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4.项目完工后,城市道路照明的节能量、节电率应符合实施前设定的要求;

5.应科学合理地配用节能光源,采用与照明场所相适应的配光、反射率及灯罩透光率高的反光器、性能衰减率低的光学系统,并应具有高效率和长寿命;

6.控制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规定。

(二)采用标准

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

2.《灯具性能第2-1部分:LED灯具特殊要求》(GB/T31897.201-2016);

3.《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2015);

4.《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7000.203-2013);

5.《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

6.《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2010);

7.《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2006);

8.《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2017);

9.《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1832-2015);

10.《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11.《城市照明自动控制系统技术规范》(CJJ/T227-2014);

12.《固定式通用LED灯具性能要求》(GB/T 34446-2017)。

(三)按照不低于设计照度的原则,对西丰县路灯进行光源替换。改造后的城市照明技术指标为:

1.LED产品技术要求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技术要求 执行标准
安全 整灯防护等级 路灯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66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GB/T 24969、《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GJ/T 163
其他安全考核项 结构、接地、爬电距离与电气间隙、绝缘电阻与电气强度、接线端子、防触电保护和耐热、耐火、耐蚀性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灯具第2-3部分:特殊要求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GB 7000.203
光生物安全 景观灯正常工作时,应避免对人眼或皮肤产生辐射伤害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GB/T 20145
电磁兼容 谐波电流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 17625.1的规定
无线电骚扰特性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743的规定
浪涌(冲击)抗扰性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照明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GB/T 18595的规定
光学特性 光通维持率 光通维持率100000小时不低于80%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初始光效 相关色温为4000K(包括4000K)以下的路灯初始光效不应低于130lm/W;相关色温高于4000K的路灯初始光效不应低于145lm/W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相关色温 LED路灯色温宜为3000K~5000K,且与标准值偏差不应超过10% 《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色容差 同一型号灯具的色容差不应大于6SDCM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色品坐标 LED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07;LED灯具寿命周期内的色品坐标与初始的偏差在《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规定的CIE 1976均匀度标尺图中,不应大于0.012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显色指数 路灯的显色指数不应低于70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电性能 输入电压 交流输入能承受的电压被动范围应至少为187V~242V(即220V的0.85倍至1.1倍) 《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
有功功率 与标称值偏差不应超过10% 《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
功率因数 路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 《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 31832
寿命 平均寿命 灯具的平均寿命不低于50000h 《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GB/T 24824
其他 耐候性与耐蚀性 灯具应具有耐候性和耐蚀性能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GB/T2423系列标准(高温、低温、流动混合气体腐蚀等)

2.LED照明灯具及部件的产品标志要求

(1)一般要求

1)LED照明灯具、驱动装置和LED模块应含有产品的相关标志,且其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对应产品的标志要求。例如:产品标志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等。

2)标志的正确性和清晰度用目视法检查,标志的耐久性要求可参阅《灯具第一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GB 7000.1。

(2)照明灯具标志:

1)单个LED照明灯具应有下列清晰而牢固的标志:

1.制造厂商信息;

2.LED照明灯具型号、电源电压、频率和标称功率;

3.灯具光学性能参数等;

4.灯具最大工作环境温度;

5.浪涌保护器标志;

6.适用LED模块类型和数量,应至少包含LED模块的额定功率、模块的光通量、模块的额定色温、模块的配光类型等;

7.适用驱动装置规格,应至少包括驱动器的输出电流值、输出电压范围、输出功率等;

8.其他标志。

2)LED照明灯具产品附加信息(应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需要标识的信息):

1.LED模块配光曲线;

2.LED灯具使用说明书中应标明LED模块及驱动装置的机械尺寸范围、额定电流等参数,便于用户选择合适的LED模块进行替换;

3.其他信息。

(3)LED照明灯具驱动装置标志:

1.驱动装置来源标志,制造厂商信息;

2.浪涌保护标志;

3.驱动装置性能参数,如输出功率、输出电流、输出电压范围等;

4.其他标志。

3.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亮度 路面照度 眩光限制阈值增TI(%)最大初始值 环境比SR最小值
平均亮度Lav(cd/㎡)维持值 总均匀度U0最小值 纵向均匀UL最小值 平均照度Eh,av(lx)最小值 均匀度UE最小值
快速路、主干路 1.50/2.00 0.4 0.7 20/30 0.4 10 0.5
次干路 1.00/1.50 0.4 0.5 15/20 0.4 10 0.5
支路 0.50/0.75 0.4 - 8/10 0.3 15 -

注:①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应降低约30%。

②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③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④通向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道路,执行Ⅰ级照明。

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交会区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h,av(lx),维持值 照度U均E匀度 眩光限制
主干路与主干路交会 30/50 0.4 在驾驶员观看灯具的方位角上,灯具在90°和80°高度角方向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10cd/1000lm和30cd/1000lm
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主干与支路交会
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 20/30
次干路与支路交会
支路与支路交会 15/20

注:①灯具的高度角是在现场安装使用姿态下度量。

②表中对每一类道路交会区的路面平均照度分别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照度值,右侧为高档照度值。

5.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标准值

级别 道路类型 路面平均照度Eh,av(lx)维持值 路面最小照度Eh,min(lx)维持值 最小垂直照度Ev,min(lx)维持值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维持值
1 商业步行街;市中心或商业区行人流量高的道路;机动车与行人混合使用、与城市机动车道路连接的居住区出入道路 15 3 5 3
2 流量较高的道路 10 2 3 2
3 流量中等的道路 7.5 1.5 2.5 1.5
4 流量较低的道路 5 1 1.5 1

注:最小垂直照度和半柱面照度的计算点或测量点均位于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最小垂直照度需计算或测量通过该点垂直于路轴的平面上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6.人行及非机动车道照明眩光限值

级别 最大光强Imax(cd/1000lm)
  ≥70° ≥80° ≥90° ≥95°
1 500 100 10 <1
2 —— 100 20 ——
3 —— 150 30 ——
4 —— 200 50 ——

注:表中给出的是灯具在安装就位后与其向下垂直轴形成的指定角度上任何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五、工程实施安排(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

1.改造要求

1.1在本项目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需持证上岗。应指定两名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两人均需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A证;本项目中提供团队人员中,需配备4名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合法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的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人;特种作业施工人员至少4人(含高处作业2人、电工作业2人)[高处作业人员须提供有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电工人员须提供有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电工作业)]。

注:须同时提供以上人员身份证正反面、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证书网站查询截屏及查询网址、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社保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单位印章)。

1.2中标人必须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在其施工期、服务期一切风险(包括人员安全事故责任、第三方的劳务纠纷、内部劳务纠纷及第三方的人员伤害)均由中标人独自承担责任。

1.3中标人负责旧灯具等的拆除、堆放,由采购人进行运输。

1.4货物质量保证: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正品(包括零部件),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附正品说明,合格证。所有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1.5设备技术参数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性能指标应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1.6包装及包装方式。

中标人提供的各部件所采用的包装方式及材料,须满足设备防潮、防震、防锈、防腐及到达目的地完好无损的要求。所采用之包装材料必须结实,全新未用过。

1.7中标人负责保管、看护进场的施工机组设备、施工用具及施工材料;

1.8中标人施工工人、施工机械或在运输、装卸、施工途中对其他工程及邻近设备、管线、设施(含其他成品)等造成损坏,应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原状及承担一切费用;

1.9施工期间,中标人应负责保护环境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

1.10中标人承担施工区域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1.11中标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品种和数量;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货物的品牌、生产厂家与中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的品牌和生产厂家一致。

★四、节能确认(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

1、节电量检测和确定

节能改造前由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确定原有灯具总功率及耗电量,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改造后的实际灯具总功率并确定节电量基数和节能费用,节电率≥75%并作为验收依据。

1.1改造建设服务期,由采购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依照招/投标文件要求对照明质量、灯具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满足招/投标文件技术要求。

1.2运营期内,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路面照度、灯具光衰进行抽检,抽检结果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8年,其中节能改造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执行对小微企业、监狱和残疾人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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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9月29日23时59分至2025年10月14日00时01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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