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茂名博贺鱼港经济区一期工程项目主要建设内容:1、高桩码头1250m、40m宽;2、引桥长173.5m;3、港池航道疏浚约286.8万m3;4、西南防波堤拆除90.95m;5、渔民服务中心1917.41m2;6、渔港公厕90.52m2;7、港区供电照明(含变电所149.63m2);8、码头给排水及消防;9、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1项;10、智慧渔港系统1项目;11、无人机搜救、巡逻平台1项;夜景亮化工程1项;12、导助航标志1项。
(二)茂名博贺鱼港经济区一期工程(施工总承包+产业投资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项目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营业场所第三者公众责任险)1个险种,保险公司可根据产品设置的实际情况,在符合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技术规范书需求的前提下进行响应。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部分技术规范书。
(三)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为止,最长期间不超过五年。
(四)预算金额:1,249,900.00元(部分含税,免税险种按法律规定执行)。
(五)投标报价:本项目按固定总价报价,投标总价须下浮大于20.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法人或法人所合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属地市级或以上级别区域性分公司),且独立于招标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及其总公司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投标人是分支机构时须提供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授予投标人的独家授权书;
注:一个保险主体仅允许一家分支机构参与,如出现一个保险主体有两个及以上机构参与投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该保险主体的所有机构的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时,须提供《保险许可证》;投标人为独立法人所合法成立的分支机构时,分支机构须同时提供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许可证》以及其总公司的《保险许可证》;
(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须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附件格式提供《承诺函》):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的;
2)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或者停业整顿期间的;
3)主要财产被接管或查封、冻结的或者处于破产、重整、和解期间的;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登记及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
⑴登记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9月26日17:00至2025年10月9日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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