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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网络交易主体数据与有关监测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9-26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福建省网络交易主体数据与有关监测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580,000.00元

采购包1(福建省网络交易主体数据与有关监测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580,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80,000.00元

磋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17020000-互联网信息服务 福建省网络交易主体数据与有关监测服务 1(项) 一是主体建库服务,基于总局数据标准,运用大数据技术汇聚网络市场主体数据、客体数据和经营行为数据,形成福建省网络市场主体数据库。主体数据由从事网络交易的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自建交易网站、公众号等数据(含移动端)构成。 二是业务子库服务,引入市场监管相关业务条线子库规划,延伸网络交易监测数据库范围,并作为专项监测的数据基础,协助相关业务条线掌握监管数据,结合福建省整体的网络市场经营状况出具网络市场主体数据报告。 三是数据对接服务,通过对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的登记注册、企业年报、网络经营主体等系统数据信息,有效采集、匹配福建省网络市场主体,丰富主体数据内容,简化监管人员对项目成果的运用方式,形成数据回流和工作闭环。 四是分级分类服务。建立网络市场主体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根据电商平台性质、交易规模、举报投诉等因子搭建数据模型,将网络市场主体分为多个监管等级,实施动态监管。 五是线索感知服务,以业务子库服务作为基础,基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业务处室提出的实际监测需求创建感知技术模型,通过加强现代信息化技术特别是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交易监测中的作用,实现线索主动感知及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六是专项监测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部署的专项任务、专项整治、专项行动等文件要求,对特定网络交易行为实施专项监测,并出具专项监测报告。 七是定向监测服务,结合福建省网络市场主体数据库和在线取证服务,针对6·18、双十一等重要网购时间节点,随机或批量抽取一定数量的主流电商平台内参与网购促销活动的福建省商家,下发基层实施自主监测。 八是在线取证服务,对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线电子数据取证平台,对监测服务中发现的涉嫌违法信息,通过网页静态存证、屏幕录像动态存证等多种证据固定方式进行电子证据固定。 九是驻场支撑服务,1名专职驻场工作人员配合开展监测服务工作,提供业务相关的技术支撑服务,包含业务技术咨询、数据检索研判辅助等技术支持。 580,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采购包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注: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③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本项目。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09-26 至 2025-10-1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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