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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2025年油品抽样检测项目磋商公告
日期:2025-09-26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QC********D2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油品抽样检测项目 ********采购方式: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元),本项目报单价,最终根据实际需求,以报价为上限据实支付,最终总的结算价不得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采购需求:本项目一是对生产无国标、行标化学品,但产品存疑的生产企业开展抽检。二是对有隐匿调油线索,涉嫌偷逃消费税的经销企业开展油品抽检。三是对敏感产品流向加油站异常情况开展油品抽检。具体详见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 ********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满足以下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提供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如供应****公司的****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3)★依法缴纳税收:2024年08月以来不少于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依法缴纳税收材料是指: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银行出具的税收缴款证明)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社会保障资金:2024年08月以来不少于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障资金材料是指:在人社部门或税务机关或银行缴纳社保的凭证),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免缴或迟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 (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无; ********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机构,应###****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该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提供受检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等。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第********(6)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采购活动。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采购**将在开标结束后,通过“****网站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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