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2025年度(2026烟季)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集中采购项目。
2.2预计总金额:约 19350万元。
2.3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采购全市系统烟草专用肥,涉及重庆市11个烟叶产区单位(彭水、酉阳、武隆、黔江、涪陵、奉节、巫溪、万州、石柱、巫山、丰都),共分9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各标段预计采购数量为暂定数量仅供投标人参考,招标人及产区单位有权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叶种植计划及产区需求进行相应调整,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最终通知数量为准,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项目内容及要求”;各标段概况及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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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段 |
产品名称/品规 |
预计采购数量(吨) |
拟需求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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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标段 |
复合肥6:12:25 |
3410.143 |
奉节、巫溪、丰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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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8:12:25 |
5883.928 |
奉节、万州、石柱、巫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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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钾肥12:0:34 |
1539.67 |
奉节、巫山、丰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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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833.7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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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标段 |
复合肥6:12:25 |
2651.21 |
酉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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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8:12:25 |
7274.518 |
彭水、武隆、黔江、涪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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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925.72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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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标段 |
水溶性复合肥20:15:10 |
1588.455 |
奉节、巫溪、万州、石柱、巫山、丰都、彭水、武隆、黔江、涪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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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标段 |
生物炭基有机肥 |
3096.5 |
奉节、万州、石柱、丰都、彭水、黔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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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标段 |
菜籽饼/菜籽油枯 |
2847.66 |
奉节、巫溪、丰都、酉阳、涪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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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标段 |
芝麻饼/芝麻油枯 |
4541 |
石柱、巫山、黔江、彭水、酉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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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标段 |
氮钾二元复合肥(13.5:0:44.5) |
3344.558 |
奉节、巫溪、万州、石柱、彭水、酉阳、武隆、涪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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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八标段 |
钙镁磷肥 |
1551.47 |
石柱、巫山、彭水、酉阳、武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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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九标段 |
磷酸二氢钾(粉末) |
19.5012 |
石柱、巫山、丰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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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二氢钾(晶体) |
42.553 |
巫溪、万州、武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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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2.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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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登录) | ||||
2.4交货时间:2026年2月底前(以重庆市各烟叶产地区县单位通知为准)。
2.5交货地点:货物送至招标人各烟叶产地区县单位所在地公司烟叶中心库(以招标人具体函告交接地点为准)。
3.政府采购工程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一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仅允许投标人以所投标段投标货物的制造商身份参与投标,并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
(4)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2 二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仅允许投标人以所投标段投标货物的制造商身份参与投标,并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
(4)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3 三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仅允许投标人以所投标段投标货物的制造商身份参与投标,并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
(4)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4 四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仅允许投标人以所投标段投标货物的制造商身份参与投标,并提供制造商资格声明。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
(4)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5 五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本标段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授权代理的范围包含本产品的销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标段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如为代理商参与投标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为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
(4)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6 六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本标段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授权代理的范围包含本产品的销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标段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如为代理商参与投标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为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
(4)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7 七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本标段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授权代理的范围包含本产品的销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标段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若以制造商的身份参与投标,须具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投标人以代理商的身份参与投标,则须提供投标人所代理货物的制造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者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如为代理商参与投标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为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
(5)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6)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7)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8 八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本标段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授权代理的范围包含本产品的销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标段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如为代理商参与投标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为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
(4)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1.9 九标段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其他非法人组织,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设立证明。
(2)本标段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制造商或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授权代理的范围包含本产品的销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本标段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人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产品质量检测的报告,检测报告出具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检测报告(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质量标准)未包含投标全部产品或报告中对检测指标检测不齐全或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按否决处理。
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与本次投标的生产企业一致,如为代理商参与投标的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的生产企业必须为授权代理商投标的制造商。
(4)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资格,近三年(2022年9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记录,投标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行贿行为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投标人若为代理商则延伸至制造商)未被列入烟草行业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重庆烟草专卖商业系统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未在禁入期限内的。
(6)投标人须承诺,若中标,其货物按照投标文件明确的制造商进行生产,绝不将合同项下的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中标后投标人违反前述承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货物生产进行分包、转包行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投标人需提供2022年9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磷酸二氢钾合同业绩(发票开具时间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
3.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4.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人应于2025-09-30 18:00:00(北京时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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