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财政) :GZMX-GK********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贵州省公安厅“智慧警务中台”(基础共性支撑平台)建设项目(二次) 项目序列号 :P52********ARN 首次公告日期 :******** 14:50:05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第五章“技术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第二节“商务要求”标包一:主体建设(二次)中的第“六、付款方式”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硬件设备到货并由采购人点验通过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10%款项;项目完成上线试运行并通过初验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60%款项;项目通过终验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剩余30%余款。每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应付款项等额增值税发票,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付款申请函、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付款手续资料,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硬件设备到货并由采购人点验通过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30%款项;项目完成上线试运行并通过初验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50%款项;项目通过终验后,采购人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金额20%款项。每次付款前,中标供应商应提供应付款项等额增值税发票,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付款申请函、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付款手续资料,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 2 第五章“技术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第二节“商务要求”标包一:主体建设(二次)中的第“九、其他要求”内容作部分调整。 九、其他要求:1.本项目是由贵州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统采分签”项目,分签主体为全省9#****局,各分签主体的成交/合同金额为本项目各标包(中标价÷9)。中标供应商须在中标后主动对接各分签主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九、其他要求:1.本项目是由贵州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统采分签”项目,分签主体为全省9#****局,各分签主体的支付金额为本项目总金额(即:“标包一”、“标包二”、“标包三”中标金额及“标包一:主体建设的项目实施方案深化设计费”采购金额的总和)的九分之一。其中“标包一:主体建设的项目实施方案深化设计费”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各标包的中标供应商应在中标后,根据贵州省公安厅工作安排,确定各分签主体的合同承担内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更正日期 : ******** 16: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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