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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智慧化城市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9-24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南安市智慧化城市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三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5,999,900.00元

采购包1(南安市智慧化城市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5,999,9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5,999,900.00元

投标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13040000-市容管理服务 数字城管系统维保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15,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 C13040000-市容管理服务 平台升级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210,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 C13040000-市容管理服务 渣土车智能图像解析系统 1(套) 详见招标文件 350,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 C13040000-市容管理服务 低空经济无人机场配套服务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1,280,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 C13040000-市容管理服务 人员机构服务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3,155,9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 C13040000-市容管理服务 硬件设备维保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340,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 C13040000-市容管理服务 网络运维 1(项) 详见招标文件 649,000.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起30日内交付(本项目服务期为3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项目应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8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故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投标时要将本次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8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的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中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并附上分包合作意向协议。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与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详见第七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 注: 1、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投标人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否则投标无效: ①若投标人为大型企业,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提供,但须分别列明投标人及分包企业的相关信息),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由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承接的部分应占投标总价的80%以上,其中由小型、微型企业承接的部分应占投标总价的48%以上;②若投标人为中型企业,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由投标人提供,但须分别列明投标人及分包企业的相关信息),且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由小微企业承接的部分应占投标总价的48%以上;③ 若投标人为小型、微型企业,可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仅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 3、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按以上合同分包措施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且《分包意向协议》应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注:投标人若按上述要求进行分包,还应提供接受分包的企业的《营业执照》,若《分包意向协议》中该中、小、微企业的签字人为非单位负责人的还须提供《单位授权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节能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环境标志产品:不适用于本项目。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5-09-24 至 2025-09-30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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