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需求源自采购人已中标项目,该项目中标文件中对后续配套产品的品牌及型号有明确、刚性约定。此次采购系采购人履行既有项目合同承诺的必要环节,旨在确保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产品一致性、系统兼容性,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及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 “按项目文件约定保障履约连续性” 的要求,具备充分法律与事实支撑。二、###市场论证采购人已组织完成###市场调研与专业技术论证,核心结论如下:一是现有项目系统的硬件接口、软件协议、技术参数均与原指定品牌型号产品深度适配,仅采购该品牌型号产品可实现与现有系统无缝对接,避免品牌差异引发的设备无法兼容、数据传输中断等风险;二是原品牌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售后服务体系可保障项目服务连续性,替换品牌将导致额外的系统调试成本、培训成本及运维风险;###市场比价与技术评估,其他品牌产品在核心性能、适配性上无法满足项目既定标准,难以替代原指定品牌型号产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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