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商务标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中的“企业业绩”修改如下:“投标人(联合体申请时,指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近5年以来(从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95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医疗配套工程业绩,且业绩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单位必须是该投标单位,每提供一项业绩的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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