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名称:南航明珠郑州酒店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CZ20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本项目含税总限价为183.157万元,通过询比方式选出1家供应商,为广东南航明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郑州酒店提供冰柜、蒸柜、煮面炉、定制类炉具等厨房设备的一站式配送及安装售后服务,设备采购清单及采购限价详见“第四章 用户需求”。
注:1、设备清单均为【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本次采购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采购人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报价须包含设备、包装、运输、搬运、保险、深化设计(如有需要)、测量、安装(包含办理进场资质、安全作业保险、用电用水及垃圾清理和现场施工改造)及调试、人工、辅助安装材料、售后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需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在实际供应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在采购周期内由于市场波动而引致的风险。
3、尺寸适配:供应商所报设备的功能和尺寸应确保满足使用需求和现场安装条件,平面图纸仅供参考,具体以供应商实地勘察测量为准。采购人有权在尺寸15%偏差内且材质不变的前提下,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款型、配色进行适度调整,供应商应予以配合且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响应文件。
4、本项目采用折扣报价,有效报价范围:折扣≤100%,要求折扣最多保留1位小数(对于小数点后第2位及之后的数字,无论大小,直接舍去),折扣超出有效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供应商只能报唯一的折扣,不得有选择性的报不同折扣,且所报的折扣率适用于清单内每一种产品。折扣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即根据报价折扣计算报价。例如,折扣填97.5%时,即对应采购内容的含税结算单价等于其含税单价限价*97.5%。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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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交货内容 |
交货地点及要求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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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郑州酒店厨房设备 |
河南省航空港区迎宾大道17号郑州南航酒店。 其他要求: 1.根据采购人要求分批次供货。 2.供应商须提供安装方案及安装位置详图,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安装。 |
1.非定制类: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用户单位的采购订单后【20】个自然日内(含)将货物配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所有设备生产、配送、安装、调试完毕交付至采购人用户单位正常使用; 2.定制类: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用户单位定制类设备采购订单后(供应商按需到交货地点进行实地踏勘、测量)后【30】个自然日内(含)将货物配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所有设备生产、配送、安装、调试完毕交付至采购人用户单位正常使用。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如分公司参加,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4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3、询比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比文件时间:【202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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