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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九局磨坊深部磷矿150万t/a地下采矿开拓工程(一标段)第三期水泥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9-22 收藏项目
一、项目概况

贵州省福泉市磨坊深部磷矿位于贵州省中部福泉市北西约37km,瓮安县城南西约13km,属福泉市道坪镇所辖。位于福泉市牛场镇S205省道旁侧,生活区至矿区有矿山专用公路和县道相通,矿区至牛场16km,牛场至福泉市区27km,福泉市区至马场坪镇10km,矿区距G69高速建中站直距9.1km,距S35高速平定营站直距7.8km,距S205省道平定营站直距10.4km,距G75高速贵定站直距47.3km,现场施工交通条件良好。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1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42.5,散装

10000

 

注明:

以上数量仅为参考数量,与实际需求量可能存在偏差,最终结算数量根据工程需要经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品种和数量。若因市场开发、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工程量或供货品种、供货时间发生较大规模改变,采购量及采购品种相应调整,供货商应予以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2、报价要求: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原材料费、生产加工费、出厂检验试验费、运输费、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等所有货物运到施工现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

报价方式采用多轮报价,在报价截止前,供应商可以进行多轮报价。报价截止后,以有效报价的最低价作为成交单价。从第二轮报价起,供应商报价时无需上传完整的报价文件,仅提供报价表即可。

3、报价方式:

3.1本次报价为一次性报价,所报单价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P)=基准价(D)+固定费用(E)

3.2报价基准价D:

3.3供应期信息价:

3.4固定费用(E):指各单位在报价时,结合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所报的浮动金,包括生产加工、装车费、过磅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及货到工地所需加油车辆及服务人员费用、给项目业主或监理人提供货物检测条件发生费用等所有材料到货前的一切相关含税费用。

上浮为正值,下浮为负值。固定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供应期)不予调整。

3.5本次采购为一票制结算,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规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交货时间及方式:供货前需与采购人项目设备物资部联系确认,根据采购人项目设备物资部确认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供应商收到采购人项目设备物资部供货计划后最迟不晚于48小时将该批货物送达买方项目现场;根据采购人的供货计划分批次供货,每车供货数量30-50吨,买方入场过磅复核运输至需方施工现场水泥罐内。

5、水泥供货品牌要求:不限品牌,到货后需向采购人提供水泥质量证明文件。水泥质量需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标准要求。

6、技术质量及其他相关要求:

6.1货物技术要求

6.1.1供应商提供的水泥各项性能参数必须满足上述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以上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均以最新版本为准),保证销售的水泥技术标准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采购人可随时将供应商所供的货物进行抽样送检,若送检的货物材料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则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1.3供应商所供水泥的质量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但并不免除供应商对所供水泥质量负终身责任。供应商所供水泥因质量问题而给使用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6.1.4供应商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采购人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采购人 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对于重大安全、环境因素在技术文件中列明并在货物交接和技术培训时进行交底说明。

6.2质量要求: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满足上述先关要求且质量必须满足国家标准,如遇国家或行业标准更新,以最新标准为准。

7、计量方式:按吨计量,以上游水泥生产厂出厂榜单为准,采购人入厂过磅复核。当水泥生产厂出厂数量小于采购人入厂数量时,以水泥生产厂出厂数量为准进行结算;当供应商出厂数量大于采购人入库数量时,实际收货量以采购人入库数量+3%误差为准,超过3%部分采购人不予认可。

三、交货地址

交货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道坪镇谷龙村水电九局磨坊项目施工现场。

四、交货日期

供应商收到采购人供货通知后2日历天内完成交货。具体交货规格及数量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五、付款方式

1、材料款

供应商提供本月结算时段供应量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采购人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核对,采购人按照项目管理制度到财务挂账,采购人于挂账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当期结算款的95%;剩余的5%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货物验收合格后6个月)满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间不计利息。若因财务资金延迟支付问题,供应商应当予以宽限,不得以此条件对采购人进行起诉、索赔。货款支付供应商需提供以下附件资料:

1.1结算时段货物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金额为本次支付价款等额的财务收据;

1.3供应商必须按项目部确认进货顺序及批次提供进货清单(进货清单包含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同时按进货顺序及批次提供相关材质证明资料。

1.4供应商必须按照交货批次提供相应货物检验合格的资料或供应商产品质量承诺书。

2、质量保证金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供应商提交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经采购人审核后,以电汇或银行承兑等方式支付给供应商。在质保金支付时(质量保证期: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并验收合格后6个月),供应商提供支付价款等额的财务收据。

3、支付方式

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现金,若采购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供应商承担提前变现的贴息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注:3.1货款及质保金的支付,采购人可使用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电建融信、云信、E信通、云链、航信等支付相应款项。

3.2若本次交易采购人采用供应链模式支付;则:①供应商需按要求配合完成接收供应链的相关手续,确保采购人供应链能按时支付到供应商账户;②供应商接收供应链融资产生的提前融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若由供应商提前融资供应商需提供融资所发生的费用票据资料,并将此部分费用开具发票给采购人;③采购人向供应商交付票据即视为已清偿货款债务,供应商需在票据失效前进行兑现,若因供应商原因未在票据有效期内兑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不得再以供货合同关系为由向采购人主张权利。

4、违约责任:

4.1如供应商不能按规定的时间交货,采购人应同意在供应商付违约金的条件下延期交货。违约金可在采购人支付给供应商的任何一笔货款中扣除,违约金按每天收取迟交货物总价的0.5%计算。供应商延迟交货超过20天,采购人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货款,此时供应商应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4.2若上述条款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迟交货物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供应商原因不能及时供货所造成的采购人的窝工费用、维护自身权益所发生的费用、导致项目生产线因此事项而不能按时投产造成的采购人损失等)由供应商承担。

六、报价时间及报价格式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9月25日17:00

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9月29日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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