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ZB
2、项目名称:第三批部分商业保险公司药品集采项目
3、采购需求:
《药品清单》另附。
4、目录及报价要求说明:
(1)目录中所列商保药品“通用名”是通用药品名称,为药典中规定命名的名称。(2)目录不区分包装材质,对于包装材质差异(如:玻璃瓶、软袋包装等)的药品也归为同一采购目录评审。(3)本次商保药品集中采购品种以序号区分,按序号进行各药品报价,供应商可对本采购文件“药品清单”中所列的所有药品进行投标,也可只对其中一种或几种药品进行投标,按品目确定成交供应商,每个品目确定相应数量的入围供应商(规则详见采购第四章“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5、执行期:本项目执行期一年,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协议或终止协议。超过一年以后,实行动态调整(不限于成交资格的取消、成交价格的调整、品牌增减等)。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企业资格
1、供应商必须为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2、供应商应当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营业执照),应当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应当出具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
3、供应商应当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药品供应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等(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参加本次药品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5、供应商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提供承诺函)。
(二)品种资格
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申报药品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三)其他要求
1、申报品种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其中仿制药的不合格情况指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的不合格情况(提供承诺函)。
2、本次药品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提供承诺函)。
3、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提供承诺函)。
4、供应商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供承诺函)。
5、所供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 年1号)组织生产(提供承诺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提供承诺函)。
三、采购文件的领取:
1、请于2025年9月22日至2025年10月9日17:30 时止(北京时间)下载拟投标段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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