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光电产业园,东至临江路道路红线、南至用地边界、西至用地边界、北至吴州东路南侧防护绿地。
2.1.2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3.28万平方米
2.1.3 合同估算价:10947.13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12日,竣工日期:2026年06月30日
2.1.5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红线图、地勘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及前期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保修等全部工作,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绿化、光伏及室外配套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水、电、气、通讯等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配合业主完成房屋交付直至办结不动产权证等,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4)负责本工程道路、雨污水、自来水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5)负责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6)负责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7)负责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现场看护等;(8)专业工程深化(二次)设计、施工与专项方案论证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包干;(9)建造最终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的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可正常使用所包含的全部建设内容,如未考虑到位、存在漏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且不增加费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须具备下列资质组合之一:①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②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者③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并满足以下要求: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01月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包括: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要求。
3.6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要求:实行资格预审的,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网站予以公示。
四、招标文件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5年09月19日至2025年09月26日;
来源:项目来源
2.1.1 建设地点: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施桥镇光电产业园,东至临江路道路红线、南至用地边界、西至用地边界、北至吴州东路南侧防护绿地。
2.1.2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3.28万平方米
2.1.3 合同估算价:10947.13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3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11月12日,竣工日期:2026年06月30日
2.1.5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2.2 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红线图、地勘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设计任务书及前期资料的基础上,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保修等全部工作,并配合业主办理报建、报批、工程结(决)算审计等工作。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景观绿化、光伏及室外配套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报建、报批工作;协助办理市政管线、水、电、气、通讯等的报批报建工作;协助或负责办理行政管理部门的报审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设计要求,负责本项目的所有设计、施工、采购及相应的报建审批工作;(3)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施工及管理工作,配合业主完成房屋交付直至办结不动产权证等,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4)负责本工程道路、雨污水、自来水与现有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5)负责红线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清理(如有);(6)负责现场临时设施搭设以及七通一平(如工程需要);(7)负责综合考虑施工、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如临近建筑物保护、高压防护、周边矛盾协调、专家方案论证、专业设计、现场看护等;(8)专业工程深化(二次)设计、施工与专项方案论证相关费用,投标人自行包干;(9)建造最终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的功能齐全、设施完备、通过综合及各专项验收、可正常使用所包含的全部建设内容,如未考虑到位、存在漏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实施且不增加费用。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资格,且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未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人近3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应提供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证明;如当地社保管理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社保管理部门的文件规定;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3.3.2 投标人没有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并在公示期限内;
3.3.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3.4 本工程设置以下可选条件作为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1年01月0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投标人自2021年01月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三者有其一即可);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01月01日(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以来,担任过类似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认定标准包括:单项合同建筑面积19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业绩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1、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中标或成交)文件;2、合同;3、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资料(如有)。依法承发包的交易结果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或备案表)和成交通知书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证明资料中涉及评标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数额较小的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类似业绩证明资料中所注明的项目负责人名称应与拟投标项目负责人名称一致,如有变更,应附项目负责人变更备案资料。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证明材料,以证实其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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