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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测能力提升采购公告
日期:2025-09-19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射阳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5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150万元

采购需求:

为进一步满足食品安全检验工作需要,不断提升中心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中心拟采气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氨基酸分析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等设备。清单如下:

拟采购设备

备注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1

超静音无风管通风橱

1

 

2

食品快速检测仪

5

 

3

不间断电源

2

 

4

气相色谱仪1

1

 

5

气相色谱仪2(ECD检测器)

1

核心产品

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7

氨基酸分析仪

1

核心产品

8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9

超净工作台

5

 

招标范围包括:以上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调试、运行服务、检验、人员培训、售后服务等以及直至通过采购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验收等全部工作。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招标文件项目需求中有关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的45天内完成供货、调试并经验收合格。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响应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给予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5-10-15 09: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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