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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东西货运区生产配套设备项目(一期)电动叉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5-09-19 收藏项目

三期东西货运区生产配套设备项目(一期)电动叉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三期东西货运区生产配套设备项目(一期)电动叉车采购项目,项目业主为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三期东西货运区生产配套设备项目(一期)电动叉车采购项目。

2.2 项目地点: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范围内(以招标人指定地点为准)落地交货。

2.3 招标内容:

2.3.1 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

2.3.2 招标范围:

设备名称

载重量

数量

最高投标单价限价(含税)

最高投标单价限价(不含税)

电动叉车

3吨

9台

人民币185000.00元/台

人民币163716.81元/台

电动叉车

10吨

1台

人民币800000.00元/台

人民币707964.60元/台

注: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用户需求书”。相同载重量的设备须由唯一制造商制造,投标人必须对项目内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3.3 交货期:(1)三吨电动叉车: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45个日历日内将合格成品送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址;(2)十吨电动叉车: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0个日历日内将合格成品送达招标人指定交货地址。

2.3.4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含税2465000.00元,不含税2181415.89元,本项目同时设置最高投标单价限价,详见招标范围。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3.2 投标人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持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3 投标人须是所投叉车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指定的代理商。如果投标人为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函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如果投标人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时,必须提供制造商有效的授权书并加盖产品制造商公章(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只能授权给一个代理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如果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的制造商和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则只选择符合“合格投标人”要求的制造商为投标人;如有多个代理商选择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参加投标,则仅接受有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商;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有多个代理商同时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则视为制造商未针对本项目进行唯一授权,相关代理商均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3.4 投标人所投叉车的制造商须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许可项目包含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制造;如果所投叉车为进口产品无法提供制造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则应提供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须提供对应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5 投标人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须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详见《投标人资格与诚信承诺函》):

3.5.1 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情形(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3.5.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5.3 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5.4 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投标人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3.5.5 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下载并提供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生成日期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且必须文字清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5.6 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情形(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3.5.7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发生因行贿犯罪行为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招标人宣布取消投标资格(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3.5.8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与招标人及招标人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4)存在其他失信情况的。

3.5.9 投标人应对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完全响应及提供承诺:

3.5.9.1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并列入招标人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1) 通过向招标人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

(2) 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4) 在采购过程与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

(5) 针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6)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7) 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8) 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与招标人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投标人;

(9) 发生向招标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10) 参与招标人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招标人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招标人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投标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3.5.9.2 中标人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1)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对招标人或关联公司不利;

(2) 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3) 因中标人责任原因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事故或造成恶劣不良影响;

(4) 使用的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提供与合同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等降低质量情形或造成不良影响;

(5) 因环保、噪音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6) 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上访维稳事件,或导致招标人或关联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

(7) 虚报工程量或设备、材料结算量,拒不接受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的工程造价,设备、材料数量,造成工程延误、设备材料到货期延误、结算滞后;

(8) 拒绝履行合同主要条款(含《廉洁协议》),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

(9) 因严重违约被招标人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10) 存在向招标人或关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廉洁情形。

3.5.10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11 同意招标人廉洁承诺条款,并按要求签署《廉洁协议》。

3.5.12 已登记为本项目投标人并获取了招标文件。

3.5.13 被纳入招标人不予合作对象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名单详见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一体化数字交易系统“合作商管理”(不予合作单位名单),查询网址:https://wz.gdairport.com/gaa/hzs/blacklist.html。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发布招标公告、投标登记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均为:2025年09月19日00时00分至2025年09月25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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