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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2#260-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5-09-16 收藏项目

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2#260 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采购招标公告

项目所在地区:山东省,烟台市

一、招标条件

本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2#260 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260 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脱氯剂总体积:113.5m³)、2#连续重整装置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脱氯剂总体积:5.72m³)。供货数量以装填体积为准,按装填量(吨)结算。投标方提供的脱氯剂应保证满足装填体积(m³)要求,供货数量(吨)由投标方计算。如供货数量(吨)不能满足装填体积(m³)需要,则由投标方免费提供不足部分的脱氯剂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重整氢气脱氯剂; (002)再生放空气脱氯剂;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重整氢气脱氯剂)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或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记录截图),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有效的履行合同,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并提供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投标方产品如为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及海关相关文件。投标方产品如涉及专利技术,须提供相应的专利证书及专有技术证书,如属于技术转让的产品需提供原开发单位的鉴定、测试报告以及转让证明,若不涉及上述情形,需提供盖章文件说明澄清。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投标方必须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

4.投标方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能力提供项目所需服务。国内品牌必须生产制造厂家直接投标,严禁授权代理商投标;进口品牌如需要代理商投标,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区域代理商投标,严禁指定项目代理商投标严禁代理商再次授权下级代理商投标。

5.投标方近 5 年(2020 年至投标截止时间)须具有相同或相似装置(装置规模至少为 100万吨/年)脱氯剂 2 份及以上成功应用运行业绩,同时在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投标人为进口品牌代理商的,须有该品牌产品在国内的代理业绩,而不是品牌方或其他代理商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产品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为准,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证明材料应注明供货时间、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具体项目和使用装置、供货数量、运行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资料。招标人保留查验销售合同原件的权利,凡业绩造假经查实视为放弃投标。

6.投标方提供的 2#260 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在招标方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产品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将禁止进入招标方后续 2#260 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供应商短名单。

7.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且在限制期限内的投标人投标。

8.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投标方需提供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处得到招标文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 ;

(002 再生放空气脱氯剂)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或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记录截图),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有效的履行合同,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并提供近三年(2022 年-2024 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3.投标方产品如为进口产品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及海关相关文件。投标方产品如涉及专利技术,须提供相应的专利证书及专有技术证书,如属于技术转让的产品需提供原开发单位的鉴定、测试报告以及转让证明,若不涉及上述情形,需提供盖章文件说明澄清。如发现有虚假行为,投标方必须免费进行更换,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和后果。

4.投标方须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能力提供项目所需服务。国内品牌必须生产制造厂家直接投标,严禁授权代理商投标;进口品牌如需要代理商投标,必须是省级及以上区域代理商投标,严禁指定项目代理商投标严禁代理商再次授权下级代理商投标。

5.投标方近 5 年(2020 年至投标截止时间)须具有相同或相似装置(装置规模至少为 100万吨/年)脱氯剂 2 份及以上成功应用运行业绩,同时在调试、运行中未发现质量问题(投标人为进口品牌代理商的,须有该品牌产品在国内的代理业绩,而不是品牌方或其他代理商的业绩),并提供相应的产品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以供货合同及对应发票为准,投标文件如不提供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业绩证明材料应注明供货时间、供货范围、使用单位、具体项目和使用装置、供货数量、运行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资料。招标人保留查验销售合同原件的权利,凡业绩造假经查实视为放弃投标。

6.投标方提供的 2#260 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在招标方使用过程中出现影响产品质量、不达标等情况,将禁止进入招标方后续 2#260 万吨/年连续重整装置重整氢气脱氯剂重整再生放空气脱氯剂供应商短名单。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 2025 年 09 月 17 日 09 时 00 分到 2025 年 09 月 23 日 17 时 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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