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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重庆公司2025-2026安运中心IDCISP系统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维护专项框架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日期:2025-09-15 收藏项目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中国电信重庆公司2025-2026安运中心IDCISP系统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维护专项框架采购项目。

    本次集中询比合同有效期为:  1.2 采购内容及包标划分情况:

    1.2.1 采购内容:本项目乙方必须保障甲方需求范围的各设备稳定运行,做好设备的维护工作,包括保密制度规范建设及落实执行、保密运维流程建设、设备巡检、故障处理、系统升级、安全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相关法规和流程要求,确保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和系统稳定运行,并能满足各项考核指标要求。本次服务范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硬件及应用系统、安全服务,主要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交换路由设备、网络安全设备以及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具体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2.2标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标包/份额,成交供应商为1人。

1.2.3采购预估金额:本项目采购预估不含税金额为160.00万元,按增值税税率6%计取的含税金额为169.60万元人民币。本项目为框架采购,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注:本项目为框架采购,本次框架采购标的为采购人预计在需求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采购人向响应供应商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响应供应商不同意此条款,则响应供应商应书面告知采购人,并退出本项目采购。

1.2.4框架协议执行期限:双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甲方服务供应商的期限(“有效期”)为2025年10月1日-2026年9月30日。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提前终止:

1、甲方与乙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甲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则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延续至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终止:

1、甲方与乙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甲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序号

标包名称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期

1

2025-2026重庆电信安运中心IDCISP系统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维护专项

IDCISP系统设备维保

/

/

重庆

本项目不涉及

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本项目允许供应商同时成交的最多标包数为个。……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1个,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成交供应商

成交份额

实施地域

第一成交供应商

100%

重庆

   1.2.2成交供应商数量如下 

    每个成交供应商对应的份额如下: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详见询比公告其他附件,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2.1.3 项目团队要求: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项目团队人员不少于5人(包括1名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3名驻场人员)。

注:须提供项目团队对应人员名单并写明对应人员的职责或分工(人员不允许复用,若未按询比文件要求配备相应团队人员的,则视为不满足本项。)、有效身份证扫描件、社保局出具的2025年6月1日之后的任意月份的社保证明,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须由供应商缴纳社保,如为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则不予认可;其它人员如为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则还须提供第三方公司与供应商的代缴协议或类似证明;不提供则对应的人员不计入其内。
   

2.1.4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供应商为联合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询比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中响应。    (4)。

    2.1.5 本次询比不接受代理商响应。
    (1)产品制造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2)产品制造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资本)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享有绝对控制权(最大或最多表决权)的企业且必须使用代理商响应和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商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供应商与产品制造商的代理合作关系迄今为止应已持续年(含)以上。    (3)    2.1.6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8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09月23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9月23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09月23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中国电信在职员工违规担任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并参与采购活动的;

(17)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违反有关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管理规定,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

(18)中国电信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任职、投资入股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其原任职单位采购活动的;

    (19) ;    (19)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20)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产品资格要求:

2.3.1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稳定的产品。

    2.3.2 产品。    2.3.3 产品    2.3.4    2.3.5    2.3.6 产品应符合中国电信相关技术要求,并满足以下关键技术指标:    2.3.2 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至少包含其中之一:服务器设备维保、网络设备维保、安全平台设备维保、分光器设备维保、分流器设备维保)业绩证明材料,且业绩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含税)。

(注:业绩按如下方式核实:

1. 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第(1)、(2)项,如为框架协议的,还须同时提供第(3)项,否则不予认定:

(1)单项合同/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合同盖章页、双方主体、签订时间等);

(2)与上述单项合同/框架协议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及随同发票开具的清单扫描件(清单扫描件如有)。发票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发票开具时间须在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签订时间之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

②发票或清单中须体现为本次采购的同类项目,或体现与对应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关联关系;

③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单项合同或框架协议双方名称(包括其下属分公司)一致;

④评审委员会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或出现红冲等发票无效情况的,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3)提供框架协议对应的订单或证明材料

①订单应体现与对应框架协议关联性,且有具体时间及金额。

②如无订单的则提供框架协议对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对方公章或业务部门章。证明材料应体现与对应框架协议关联性,且有具体执行时间及金额。如提供批量项目证明的,则每个项目都应注明具体执行时间和金额。

2.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认定业绩时间和金额。

(1)如提供单项合同,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金额以符合本项目业绩时间要求的合同金额为准。

(2)如提供框架协议,业绩时间以订单或证明材料为准,业绩金额以符合本项目业绩时间要求的订单或证明材料的累计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框架协议金额。

注:本项目响应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业绩,在本项目评审中均不予认可。)


    2.3.8     2.4 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2.4.1 制造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文件,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2.4.2     2.4.3     2.4.4     2.4.5    2.4.6    2.5 现场考察       2.6 评价检测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9月15日20时00分00秒至2025年09月19日17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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