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基本资格要求:
(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转包、分包。
(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2.2不得存在的情形(提供承诺函):
(1)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供应商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供应商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6)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7)供应商(含此申请人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3其他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3个月缴纳税收及社保证明材料。
(2)近三年内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公告发布时间以后的网站截图,最终以评审现场评委查询结果为准)。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
(4)供应商近三年(2022年7月1日起至今,以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至少1个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物业管理案例(非住宅项目),并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至少包含首页、标的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等),如物业合同中未显示面积的需增加附加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获取磋商文件
4.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9月11日17时30分至2025年09月1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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