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内容
为贵州分公司民航牌照车辆提供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和汽车商业保险,投保范围为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服务。
二、 项目目标
能够满足国航贵州分公司民航牌照车辆保险的项目需求。
三、项目需求要点
(一)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为贵州分公司民航牌照车辆(含机务类特种车辆)提供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和汽车商业险,投保范围为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2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服务。
分公司民航牌照车辆投保内容:
|
序号 |
车牌号 |
所属部门 |
车辆类型 |
投保月份 |
交强险(含车船税)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 |
车上人员责任险 |
合同期内预计采购次数 |
|
1 |
民航D5545 |
综合保障部 |
机组车 |
1月 |
√ |
√ |
√ |
√ |
2 |
|
2 |
民航D6846 |
生产指挥中心 |
垃圾车 |
1月 |
√ |
√ |
√ |
× |
2 |
|
3 |
民航D8624 |
生产指挥中心 |
纯电摆渡车 |
3月 |
√ |
√ |
√ |
× |
2 |
|
4 |
民航D7621 |
生产指挥中心 |
垃圾车 |
6月 |
√ |
√ |
√ |
× |
2 |
|
5 |
民航D5568 |
生产指挥中心 |
污水车 |
11月 |
√ |
√ |
√ |
× |
2 |
|
6 |
民航D5567 |
生产指挥中心 |
清水车 |
11月 |
√ |
√ |
√ |
× |
2 |
|
7 |
民航D8560 |
生产指挥中心 |
清水车 |
11月 |
√ |
√ |
√ |
× |
2 |
|
8 |
民航D7701 |
生产指挥中心 |
电面包车 |
11月 |
√ |
√ |
√ |
× |
2 |
|
9 |
民航D7618 |
生产指挥中心 |
污水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0 |
民航D7706 |
生产指挥中心 |
摆渡客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1 |
民航D2534 |
Ameco贵阳分公司 |
除冰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2 |
民航D2564 |
Ameco贵阳分公司 |
除冰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3 |
民航D2425 |
Ameco贵阳分公司 |
牵引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4 |
民航D2480 |
Ameco贵阳分公司 |
牵引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5 |
民航D2172 |
Ameco贵阳分公司 |
牵引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6 |
民航D1479 |
Ameco贵阳分公司 |
电源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7 |
民航D8559 |
Ameco贵阳分公司 |
电源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8 |
民航D2465 |
Ameco贵阳分公司 |
气源车 |
12月 |
√ |
√ |
√ |
× |
2 |
|
19 |
民航D2427 |
Ameco贵阳分公司 |
电源车 |
12月 |
√ |
√ |
√ |
× |
2 |
|
20 |
民航牌照新车(清水车) |
生产指挥中心 |
纯电清水车 |
12月 |
√ |
√ |
√ |
× |
2 |
|
21 |
民航牌照新车(污水车) |
生产指挥中心 |
纯电污水车 |
12月 |
√ |
√ |
√ |
× |
2 |
|
合计 |
42 |
||||||||
2.由于车船税是在交强险中合并代收,供应商应提供车船税代缴服务。
3.表格中民航D5545车辆为采购方机组车,符合国航规定,需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4.预计采购数量:
在合同期21个月内,预计采购数量42台次车。具体数量以实际投保车辆为准,据实结算。
(二)服务要求
1.定期向采购方报告车险承保和理赔情况,便于采购方及时掌握车辆安全运行状况。
2.车辆保险保单的投保险种与采购方要求的一致。
3.双方合作期间,如有新增车辆投保,按第一年投保自主定价系数为准。
4.简化理赔手续,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特点,针对双方事故(含车损、人伤),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5.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满足采购方对续保车辆、及理赔数据的查询需求,提供纸质版保险单送达服务。
6.提供车船税代缴服务。
(三)安全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车辆保险工作转包给第三方承保。
2.供应商不得在采购方支付保险款后,未及时开具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造成采购方车辆脱保。
(四)环保要求
1.为更好的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方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供应商知悉并认同采购方环境方针及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双方需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环保责任严格遵守。
2.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向员工宣传采购方的环境方针:恪守法规、防控风险、低碳节能、生态发展。
(五)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1.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含汽车车船税)须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2.汽车的商业保险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承保服务
(1)投保服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根据采购方提供的车辆清单,派专人协助完成所有投保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提供给采购方。
(2)出单,保险公司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一个月前为采购方办理续保手续,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同时将保单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提供给采购方。
(3)变更,保险公司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及相应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2.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设立7*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采购方的出险报案。
(2)现场查勘:为采购方制定专属勘查服务方案。
3.拖车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采购方需要,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根据采购方要求尽快到达事故或故障现场。
(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被保险人可自行联系拖车服务,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符合物价和相关部门标准执行的拖车服务发票,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4.定责定损
(1)接到采购方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核定。
(2)接到采购方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及需要较多拆解探查的除外):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3)如未按上述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采购方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在采购方认可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复。
(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保险公司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
(3)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后,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采购方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与修理厂进行结算;涉及双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采购方要求直接向三者支付赔款。
6.预付赔款:采购方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保证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关于异地出险:提供针对异地出险相应服务方案。
(2)代位追偿: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采购方有权使用代位求偿。
(七)质量保证
1.供应商应设立负责本项目投保、续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团队),为采购方提供7*24小时专人服务。
2.简化理赔手续,供应商可根据本项目特点,针对双方事故(含车损、人伤),提供便捷理赔服务。
3.印章使用,此项目内负责的车辆保险事宜,供应商可与采购方贵州分公司综合保障部直接对接,如保险业务过程中采购方贵州分公司综合保障部负责的车辆保险业务,涉及提交的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可使用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综合保障部印章。
4.承保数据提供: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车辆承保险公司应满足采购方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承保和理赔等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等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
(八)验收标准
按时限要求完成车辆投保、续保、理赔服务,车辆保险保单的投保险种与采购方要求的一致。
(九)违约责任
1.供应商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采购方支付本合同项下已发生保险费用含税总额的10%的违约金;如采购方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供应商应赔偿采购方该部分损失。
2.供应商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采购方提供保险服务的,每发生一项,应向采购方支付违约金500 元;如超过(含)3次,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采购方与供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应商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十)结算方式
供应商对采购方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车辆,在车辆保险到期前28天出具下月所有保险到期车辆的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并分别发送给采购方。供应商应当向采购方贵州分公司出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采购方贵州分公司实际承担的保险费不含税价款不变,税费按国家政策调整后的税率计算),采购方贵州分公司收到供应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审核无误后 3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保费。
四、拟签合同期限
合同拟签署期限:21个月。
|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 (六)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 |
| (七)未通过准入的供应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 (八)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行业务,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相关经营资质,具有《保险许可证》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 |
| (九)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 (十)遵守国航供应商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行为准则。 | |
| (十一)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 (十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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