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条件 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道315线洛浦至墨玉段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财政,招标人为和田地区交通运输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项目规模: 本项目起点位于洛浦县以东,G3012墨和高速洛浦东互通连接线与老315线相交处,终点与墨玉县以西,与G3012墨和高速墨玉互通连接线相接。路线全长117.877km。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km/6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为12m/17m,分离式路基宽度左幅采用12m(利用老路),右幅采用10m(新建)。全线共3座大桥、12座中桥、16座小桥、273道涵洞、2处养护站。 3.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标段1 标段(包)编号:E6500003901006407001001 标段(包)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道315线洛浦至墨玉段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招标范围: (1)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定期提交相应季度监测分析报告及年度分析报告; (2)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为本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支撑,协助招标人进行本项目工程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监测分析报告(经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季报),次年1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监测分析报告(经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年报); (4)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施工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意见,为招标人提供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咨询服务; (5)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提供协助; (6)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工作内容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2.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投标其他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 2025年09月09日到 2025年10月10日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项目规模: 本项目起点位于洛浦县以东,G3012墨和高速洛浦东互通连接线与老315线相交处,终点与墨玉县以西,与G3012墨和高速墨玉互通连接线相接。路线全长117.877km。全线采用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采用80km/60km/h,整体式路基宽度为12m/17m,分离式路基宽度左幅采用12m(利用老路),右幅采用10m(新建)。全线共3座大桥、12座中桥、16座小桥、273道涵洞、2处养护站。 3.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标段1 标段(包)编号:E6500003901006407001001 标段(包)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道315线洛浦至墨玉段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招标范围: (1)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定期提交相应季度监测分析报告及年度分析报告; (2)按照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3)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为本项目竣工验收提供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支撑,协助招标人进行本项目工程竣工水土保持专项验收;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监测分析报告(经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季报),次年1月2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监测分析报告(经招标人审核确认的年报); (4)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施工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意见,为招标人提供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咨询服务; (5)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提供协助; (6)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工作内容的其他服务工作。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2.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投标其他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 2025年09月09日到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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