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基本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磋商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的磋商。
(3)供应商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转包、分包。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提供承诺函):
(1)供应商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供应商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供应商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6)供应商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7)供应商(含此申请人母子公司、关联公司)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3供应商其他资格要求
供应商未被“信用中国”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公告发布时间以后的查询截图)。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获取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11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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