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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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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保险公司承诺免赔的额度为0。对于每一件藏品不设置单件赔偿限额,单件以的专家评估价值为准,全年累计限额10亿元。 |
1项 |
作品保险期限:2025年10月1日0 0:00:00至2026年9月30日24:00:0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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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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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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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方可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采购文件的规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对于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注:
1.本项目的采购公告或采购文件中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小微企业仅包括小型和微型企业,如果资格要求中预留采购份额的对象为小微企业,则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的中小企业均应理解为小微企业。
2.若供应商对是否能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把握不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咨询。
2.本次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简称“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依法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含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许可证》;保险经营资质中应包含经监管核准的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且已就财产保险或艺术品保险条款完成监管报备;
(4)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2022年9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竞争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参与竞争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
(6)供应商应未曾为采购人在本采购合同项下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提供设计、编制技术要求或者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7)供应商的出资人(不含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股东,下同)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出资人应不相同(当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出资人中含有同一主体时,将按一家有效供应商计算,该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报价最低且响应文件不存在被判为无效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将被判为无效供应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有意参加本次磋商的潜在供应商,应于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15日每天08:30~17:00领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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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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