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2×330MW机组锅炉型式为亚临界参数、汽包自然循环、四角切圆燃烧、直吹式制粉系统、一次中间再热、摆动燃烧器调温、平衡通风、单炉膛“π”型布置、全钢架全悬吊结构、紧身封闭、炉顶带金属防雨罩、固态排渣煤粉炉。制造厂为东方锅炉厂,锅炉型号为DG1080/17.4-II6型,最初设计两层SCR催化剂,采用东方凯特瑞的产品,2012年10月锅炉投入运行。2015年4月在原有两层催化剂顶部新增一层催化剂实现超洁净排放,采用中电投远达的产品,净烟气出口脱硝排放浓度按50mg/Nm³控制。脱硝装置目前设计脱硝效率90%,设计在SCR进口浓度500mg/Nm³的工况下,净烟气NOx排放浓度小于50mg/m3。
二、工作范围
响应人负责广州中电荔新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上层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系统的催化剂供货、拆装、处置工作。响应人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计、生产催化剂,提供上层原生催化剂,将催化剂供货到业主方指定现场并安装;拆卸原上层催化剂进行危废处置;提供施工所需全部机工具,安装所需的全部密封材料、部件和其它材料等;办理催化剂运输、处置的相关许可工作。
三、资格条件
1、响应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企业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其他组织提供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报价响应人与其他响应人提交响应资料的电脑机器特征码须不一致(以广州发展电子采购平台的检索信息为准)。
3、响应人应是脱硝催化剂产品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的代理商(经销商),制造商需提供制造商声明函,代理商(经销商)需提供有效授权证明文件;制造商和代理商(经销商)同时投标的,仅接受制造商的投标。
4、响应人或其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有效的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HW49或HW50)证书,其核准经营规模不得低于6000吨/年,并提供至少1个脱硝催化剂处置业绩(提供证书及业绩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包含合同封面页、合同关键页(显示工作范围)、签字/盖章页等)。未按要求提供证书及业绩合同视同没有提供。
5、响应人须具有至少1个300MW(含)以上火电机组脱硝催化剂供货业绩(上述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包含合同封面页、合同关键页(显示工作范围)、签字/盖章页等)。未按要求提供业绩合同视同没有提供。
6、响应人已按询比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盖章《响应人声明》(声明中包含响应人保证按照承包工作范围具备对应开工资质)。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8、响应文件内容与询比文件不存在严重背离,响应文件应响应询比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四、报名时间:2025年9月8日14时00分至2025年9月16日9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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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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