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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司法局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项目二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9-05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安顺市司法局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项目(二次)

项目序列号:ZFCG202509025

预算金额(元):350000.00元

最高限价(元):350000.00元

采购需求:主要内容为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服务,即根据各地行政复议办的要求协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案件,促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书或动员案件原告(申请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辅助性工作。相关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标项1

标项名称:安顺市普定县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主要内容为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服务,即根据各地行政复议办的要求协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案件,促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书或动员案件原告(申请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辅助性工作。

备注:

标项2

标项名称: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9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主要内容为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服务,即根据各地行政复议办的要求协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案件,促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书或动员案件原告(申请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辅助性工作

备注:

标项3

标项名称: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主要内容为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服务,即根据各地行政复议办的要求协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案件,促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书或动员案件原告(申请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辅助性工作

备注:

标项4

标项名称:安顺市紫云自治县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主要内容为律师参与化解行政争议服务,即根据各地行政复议办的要求协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的案件,促使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书或动员案件原告(申请人)撤诉(撤回复议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辅助性工作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本项目实行1+N 年模式(0≤N≤2),合同一年一签(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7.1一般资质要求:①投标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②投标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加盖公章的“2025年任意1个月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或“上一年度经审计机构出具的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等财务报表资料文件);③投标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供应商2025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未发生缴税情况的,须提供零申报证明(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申报证明或自行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打印的已申报报表);或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依法免税的,须提供投标供应商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可不提供缴纳税收证明材料);④投标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保”的相关材料(提供供应商2025年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保”的凭证;不需缴纳社保资金的,须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新成立不足一个月的公司可不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⑤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⑥投标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⑦投标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函格式自拟));⑧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承诺函格式自拟);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7.2特殊资质要求:无。7.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注:★根据相关规定,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安顺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原件,详见磋商文件附件)”的,则无需提交“7.1一般资质要求”中①、②、③、④、⑤、⑥、⑦、⑧要求的证明材料(7.2和7.3资料均须提供),待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采购人要求提交以上资料进行核验。供应商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供应商虚假信用承诺,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请投标单位将以上资格文件材料通过投标工具在资格核验模块上传,开标现场由招标人及监督通过系统在线核验。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9月06日00时00分至 2025年09月13日 23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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