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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专班)牙椅及手术床统招分签采购项目招招标公告
日期:2025-09-05 收藏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1-JF[GK]******** 项目名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专班)牙椅及手术床统招分签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7,290,********元 采购包1(电动手术床): 采购包预算金额:1,05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1,050,********元 投标保证金: 21,********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A********-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电动手术床 3(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450,******** 工业 1-2 A********-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手术床 2(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400,******** 工业 1-3 A********-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电动升降手术床 2(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120,******** 工业 1-4 A********-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电动液压手术床 1(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8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采购包2(种植牙椅): 采购包预算金额:2,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2,000,********元 投标保证金: 4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1 A********-口腔设备及器械 牙椅 4(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2,0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采购包3(牙椅): 采购包预算金额:4,24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4,240,********元 投标保证金: 84,********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3-1 A********-口腔设备及器械 口腔综合治疗机 40(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2,000,******** 工业 3-2 A********-口腔设备及器械 舒适化综合治疗台 2(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500,******** 工业 3-3 A********-口腔设备及器械 牙科综合治疗台 1(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130,******** 工业 3-4 A********-口腔设备及器械 口腔综合治疗机 1(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80,******** 工业 3-5 A********-口腔设备及器械 口腔综合治疗椅 8(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400,******** 工业 3-6 A********-口腔设备及器械 牙椅口腔综合治疗台 1(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40,******** 工业 3-7 A********-口腔设备及器械 牙椅口腔综合治疗台 1(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40,******** 工业 3-8 A********-口腔设备及器械 牙科综合治疗台 1(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150,******** 工业 3-9 A********-口腔设备及器械 口腔综合治疗椅 6(台) 否 详见招标文件 900,******** 工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应本项目采购标的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投标人须按照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清单中内容及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采购包2:无 采购包3: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应本项目采购标的中小企业行业划分,投标人须按照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清单中内容及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网站、中****网(********)、“****网站(********)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若本项目允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投标人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采购包2: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网站、中****网(********)、“****网站(********)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若本项目允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投标人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采购包3: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网站、中****网(********)、“****网站(********)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投标人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若本项目允许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5、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标当天查询结果为准。;(3)投标人所投的医疗器械若含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扫描件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若含有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投标人应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投标人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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