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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CHDTDZ029/17-QT-033) 一、招标条件 华电国际宁夏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12座风光场站配套储能容量210.72MW/421.44MWh租赁服务招标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项目资金为资本金及项目融资。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区域、中卫区域、固原区域。 2.2租赁规模:210.72MW/421.44MWh 2.3 招标项目履约期限:租赁期限自合同生效至2026年12月31日。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1)生产运营-12座风光场站配套储能容量租赁服务(CHDTDZ029/17-QT-03301):租赁210.72MW/421.44MWh共享储能容量,租赁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生产运营-12座风光场站配套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持有或代理1个及以上共享储能电站,共享储能电站可租赁容量不低于30MW/60MWh,且在投标截止日前已并网投运。须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国家可再生能源质监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査并网通知书原件扫描件;储能可租赁容量证明原件扫描件或投标电站储能容量未向其他场站租赁承诺书。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09-04 17:20到2025-09-11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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