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投标函”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详见货物清单。(通过系统直接生成《货物清单》)
●协议库存增加:货物清单的“交货时间”为参考时间,实际交货时间以供货单约定为准。本项目协议库存供货期限详见合同协议书。
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一: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专用资质业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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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标编号 |
分标名称 |
分包名称 |
厂商类别 |
资质业绩要求 |
试验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 |
认证证书 |
生产许可证/检测合格证/入网许可证 |
3C认证证书/其他补充要求 |
交货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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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业绩 |
生产试验设备 |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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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925AB-1028002-9999 |
管状母线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管状母线累计销售业绩1000米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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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925AB-1102007-9999 |
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累计销售业绩20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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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925AB-1102003-9999 |
变电在线监测装置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变电在线监测装置累计销售业绩1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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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925AB-1102002-9999 |
线路在线监测装置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线路在线监测装置累计销售业绩10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针对所投产品涉及的地理位置定位功能,需提供具有北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北斗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
5 |
2925AB-1106001-9998 |
端子箱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端子箱累计销售业绩500个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电能表屏和空屏柜允许投标人外购外协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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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925AB-1109010-9999 |
UPS电源(不间断电源)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UPS电源(不间断电源)累计销售业绩1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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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925AB-1109007-9999 |
蓄电池组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蓄电池组累计销售业绩3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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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925AB-1213002-9999 |
直流-48V通信电源成套设备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直流-48V通信电源成套设备累计销售业绩5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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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925AB-2805001-9998 |
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累计销售业绩3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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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925AB-1302028-9999 |
便携式故障录波器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便携式故障录波器累计销售业绩2000台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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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925AB-2801016-9998 |
智能故障录波装置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智能故障录波装置累计销售业绩200台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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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925AB-1104003-9999 |
时间同步装置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时间同步装置累计销售业绩3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针对所投产品涉及的地理位置定位功能,需提供具有北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北斗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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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925AB-2804005-9999 |
智能变电站时间同步系统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智能变电站时间同步系统累计销售业绩10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针对所投产品涉及的地理位置定位功能,需提供具有北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北斗检测资质证明材料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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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925AB-2806001-9999 |
智能变电站电能量采集终端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智能变电站电能量采集终端累计销售业绩30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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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925AB-1401001-9999 |
钢管杆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钢管杆(桩)累计销售业绩200吨及以上 |
生产设备: 1、剪板机 2、12m 长或两台 6m 长及以上的折弯机 3、可处理 12m 长及以上钢材的火焰或等离子等自动切割机 4、可处理 12m 长及以上钢材的火焰或等离子等自动焊接设备 5、9米长度构件的热镀锌能力(投标人应自有镀锌设备或镀锌厂家为投标人参股或控股的独立法人或可外委。参股或控股镀锌厂的投标人需提供与镀锌厂家签订的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镀锌合同以及镀锌厂家的出资证明,同时提供镀锌厂的营业执照。镀锌外委时则应有固定合作方,且投标人需提供与镀锌厂签订的镀锌外委合同,同时提供镀锌厂的营业执照)、试组装场地及相应吊装设备 试验设备:超声波探伤仪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
16 |
2925AB-1402001-9998 |
钢芯铝绞线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10kV钢芯铝绞线累计销售业绩200吨及以上 |
生产设备: 1、拉丝机 2、框绞线机(管绞线机) 试验设备: 1、拉力试验机(铝或铝合金线) 2、拉力试验机(钢线或碳纤维芯棒) 3、扭转试验机 4、卷绕试验机(不要求计量检定) 5、直流电阻测试仪 6、引伸仪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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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925AB-1402016-9999 |
钢芯耐热铝合金绞线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钢芯耐热铝合金绞线累计销售业绩100吨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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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925AB-1402011-9999 |
集束绝缘导线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集束绝缘导线累计销售业绩500千米及以上 |
生产设备: 1、绞线机 2、挤塑机 3、交联设备 试验设备: 1、拉力试验机 2、直流电阻测试仪 3、读数显微镜/投影仪 4、绝缘电阻测试仪 5、测厚仪 6、耐压设备 7、老化箱 8、热延伸测试仪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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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925AB-1403004-9999 |
普通光缆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普通光缆累计销售业绩100千米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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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925AB-1403004-9999 |
普通光缆 |
包2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普通光缆累计销售业绩100千米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
21 |
2925AB-1409000-9999 |
光缆附件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光缆附件累计销售业绩200只/付/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
22 |
2925AB-1403010-9998 |
预制光缆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预制光缆累计销售业绩100千米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
23 |
2925AB-1403010-9998 |
预制光缆 |
包2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预制光缆累计销售业绩100千米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
24 |
2925AB-1602024-9998 |
铜排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铜排累计销售业绩50000千克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
25 |
2925AB-1405040-9999 |
防风偏复合绝缘子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防风偏复合绝缘子累计销售业绩3000支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
26 |
2925AB-1401007-9999 |
水泥制品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水泥制品累计销售业绩25000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
27 |
2925AB-1401007-9999 |
水泥制品 |
包2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水泥制品累计销售业绩25000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
28 |
2925AB-1401007-9999 |
水泥制品 |
包3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水泥制品累计销售业绩25000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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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925AB-1401007-9999 |
水泥制品 |
包4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水泥制品累计销售业绩25000块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 |
详见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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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925AB-2203081-9999 |
铁塔防坠落导轨装置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铁塔防坠落导轨装置(刚性导轨)累计销售业绩5万米及以上和铁塔防坠落导轨装置(柔性导轨)累计销售业绩1万米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
31 |
2925AB-2203024-9999 |
安全标识牌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安全标识牌累计销售业绩20000面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铝合金材质标识牌至少一种型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
32 |
2925AB-2203024-9999 |
安全标识牌 |
包2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安全标识牌累计销售业绩20000面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铝合金材质标识牌至少一种型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
33 |
2925AB-1501016-9999 |
拉线保护套 |
包1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拉线保护套累计销售业绩2000个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
34 |
2925AB-1501016-9999 |
拉线保护套 |
包2 |
制造商 |
近三年内(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具有拉线保护套累计销售业绩2000个及以上 |
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 |
具有相应产品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检测的能力 |
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 |
/ |
/ |
属于3C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供货时需提供3C认证证书 |
详见货物清单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3.6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4 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5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外购外协的除外)、转包行为的投标。
(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6)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的规定,若投标人为制造商,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到达之日前,任一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安全及质量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存在导致其被暂停中标资格或取消中标资格的不良行为且在处理有效期内的,投标人或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在投标截止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到达之日前,任一日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处理期内的均适用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或投标人存在触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安全及质量重大问题“熔断机制”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即使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尚不存在上述情况,但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之日前,出现上述情况的,招标人亦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得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但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之日前,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8)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投标人需同时在商务文件中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的,包含“营业执照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清算信息”的查询结果(查询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天内,查询结果应为网站自动生成的PDF文件的电子版)。如投标人未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或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或报告内容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有异议的,投标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以评标委员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内容的,评标委员会将会对投标人进行不利评价。投标人提供虚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按照虚假投标进行否决,并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即使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未出现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但在中标通知书到达之日前,存在上述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9)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对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验制度、检测手段和能力,和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合格证明。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10)投标人不得选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正接受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不得选配涉嫌存在《招标投标法》第53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所列违法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立案的外购外协供应商或代理(集成服务)制造商的产品。
(11)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等)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12)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货物,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出具产品制造厂家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唯一的有效代理授权书原件扫描版。若是国外设备制造商需通过代理商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国内经销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的有效授权书。代理商投标应提供原厂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如:型式报告、检测报告)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投标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8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电子文件)获取。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9月2日--2025年9月9日00:00(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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