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内容:对亚洲之星零碳数字物流港(建设期)所产生的碳值进行碳核销,亚洲之星零碳数字物流港的建设期为: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6日。现已完成物流港(建设期)的碳核查,并获取其碳核查报告,根据前期的碳核查报告,其建设期共计产生的碳值为490.62tCO2e,其中108.16tCO2e为外购电力排放(用电量861841.8kWh),382.46tCO2e为化石能源排放。此次碳核销服务包含物流港建设期的碳值购买及完成碳值核销和获取消纳证明。
三、采购限价:47733元(含税,含本数),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预算金额,高于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供应商所报总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涉及人员劳务费、文本费、通讯费、税金、利润以及询价函规定的一切费用。中选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不变。
四、服务期限及响应时效: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完成采购人全部服务工作,服务时间共计15天,各项工作服务周期以书面通知或合同约定为准。
五、采购交付标准、技术参数等: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完成亚洲之星零碳数字物流港(建设期)490.62tCO2e的碳值购买及碳值消纳,并分别获取108.16tCO2e外购电力排放(用电量861.841.8kWh)的消纳证明,382.46tCO2e化石能源排放的消纳证明。
六、参选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须提供信用中国或全国信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结果截图)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
7.1提供近3个月内开具的与企业纳税资格相符的发票复印件一张。
7.2提供近3年(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类似项目履约经验不少于1个,需提供中选通知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3日23时59分(以北京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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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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