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黑龙江省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灌溉一期)工程施工项目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 2025 年 09 月 05 日 18:00点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普阳灌区位于松花江下游左岸绥滨县和萝北县两县交界处,行政隶属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普阳农场和军川农场。灌区南至松花江干流堤防,北到普阳农场界,东靠敖来河总干与绥滨农场及绥滨县向阳乡为邻,西北部与凤翔灌区相邻,西侧南部至嘟噜河保护区边界。本次采购由黑龙江省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灌区骨干一期工程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工程施工项目采购
2、采购范围:详见下表
3、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
序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数量 |
备注 |
|
1 |
复合土工膜 |
标称断裂强度 12kN/m,复合土工膜采用二布一膜(布采用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基材,膜厚度为 |
695000 ㎡ |
复合土工膜指标要求
注:1、本次招标为暂估量,供应商买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上述暂估数量或者少于上述暂估数量时,卖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2.材料参数:采用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基材,两布一结构(布 200g/m x2 层,膜厚0.5mm),总幅宽 4-6m,抗拉强度>10kN/m,断裂延伸率>50%。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有效期内的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 1 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供应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6、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在近 3 年内(2022 年-2024 年)的供货合同不少于 2 个,且签订合同金额均在 50 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7、履约保函
(1)合同签订时,卖方必须提供 5 万元的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本项目履
约保函在第一批货物结算时转为质保金(履约保函结束,同时缴纳 5 万元质保金)。质保期 12 个月,以最后一批供完时间开始计算,无质量问题满 12 个月全额退还。如发生履约问题及材料质量问题,质保金将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2)水电十一局履约保函/保证金问题,中标厂家需联系水电十一局项目物资负责人(李超奇,15937009615),根据水电十一局局公司规定执行。
(3)由于本项目为国审项目。运至项目的每批次货物质量必须与提供样品保持完全一致,如出现质量问题,扣除不合格货物,并不办理结算,扣除质保金 5 万元,同时补发合格物资。由此产生的退换货费用及项目延期所带来的损失,将由卖方全额承担。
8.邮寄样品要求:投标人须在 2025 年 09 月 05 日 18:00 点前提供所投产品的样品,尺寸为:长 1m*宽 1m ,样品及外包装上需附有标签,标签上注明投标单位名称。未按时送达样品的单位不再参与后续评选。
样品邮寄截止时间:2025 年 09 月 05 日 18:00 点前
所供产品必须符合且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标准,标准均以国家发布的最新标准为准及满足业主要求标准。
四、采购要求
一、说明
1.1 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采用多轮报价方式,竞价响应供应商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材料报价为运输至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普阳农场,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交货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装车费、产品质量抽检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加工费、保险费、利润及因未满车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等各项费用.
1.2 本次采购数量仅为估算量,以实际工程需求供应,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实际供应数量减少时,采购单位不对投标人进行任何补偿
1.3 中标后,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北大荒集团第六标段(普阳灌区)项目经理部签订相应采购数量的合同。
1.4 本次采购采用固定价。
1.5 土工布应满足《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GB/T17638-2017)及《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中的相应规定。
1.6 土工布和复合土工膜应采用全新原料,禁止以再生料充当原料进行供货。
二、付款及发票
2.1 付款
①按批结算。每批收货后 10 日卖方应针对上批运抵工地现场经双方签字确认收到并验收合格的货物向买方提交付款申请,同时提供本批货物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对账单,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单据作为支付的依据。买方结算完成收到发票后 60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当期结算货款的 95%,剩余 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 6 个月全额退还,质保期为 6 个月。
2.2 签订合同前卖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证明(如卖方为一般纳税人)等其他需要的证照复印件(加盖鲜章)各一份,作为合同附件;若卖方已“三证合一”,则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3 卖方应按时向买方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
(1)每批货物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应在开票之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买方,买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2)发票项目应准确填写,若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在其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2.4.卖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1)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2)卖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卖方未按合同
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 2 次的、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卖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买方可终止合同,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卖方在买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3)卖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卖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卖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卖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买方拒绝接收;卖方无法开具发票的,卖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卖方应退还买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方取消卖方合格供应商资格,在完全消除不良影响后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买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以及合格供应商的申请。
2.5 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2)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3)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卖方除应向买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卖方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1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4)卖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 因卖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买方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6)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买方(盖章) |
一般纳税人 |
卖方(盖章) |
一般纳税人 |
|
纳税人身份: |
纳税人身份: |
|
法定代表人 |
年 |
月 |
法定代表人: |
年 |
月 |
日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签订时间 |
日 注册电话: |
2.6 合同付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进行支付。
|
卖方开户银行名称: |
帐号: |
三、货物品质和质保期
3.1.卖方保证货物在装箱发货前经过严格测试,以保证货物是全新的,质量、规格和技术要求符合该产品国家、行业及卖方企业标准(所有标准都有可能被修订,均以发布执行的最新版本为准),买方另有要求的应注明。
买方要求:以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要求为准
3.2.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设备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3.3.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ISO14001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买方 ISO45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对于重大安全、环境因素在技术文件中列明并在货物交接和技术培训时进行交底说明。
3.4 属于国家法检的货物必须要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卖方负责办理商检换证凭单。
3.5 质保期为投入使用后满个月。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 6个月。
3.6 对于重大施工物资的质量保证期自工程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工程业主颁发竣工证书所载日期为准)起计算。
四、交货地、交货期
2.物资:
卖方应 分期分批 将本合同规定之货物运至买方[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普阳农场]工程现场,供货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27 年 12 月,以实际订单交货时间为准。对分期分批每批进场物资数量和时间由买方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而确定。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程姣
电话:010-53605906
手机:15010770853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hengjiao@zbytb.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