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
二、调研时间
本次市场调研自2025年8月29日至9月2日止。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供应商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供应商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5.供应商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
6.供应商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7.供应商未处于建设银行XX行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
8.供应商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9.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申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10.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供应商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供应商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一方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供应商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事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家相关登记注册主管机关颁发的执照,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律师事务所应具备执业许可证,且体现最新通过年检记录。(投标人如为企业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如为律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12.投标人如为企业,经营范围应涉及信用卡欠款催收或银行告知或催告服务或银行业务流程外包或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或金融机构委托代理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内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如营业执照未体现相关经营范围的,须同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范围截图))
13.具有3年(含)以上信用卡欠款催收服务经验(提供合同签订日期在投标截止日3年前与类似信用卡欠款催收服务业绩合同关键页,包括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签订时间、甲乙双方盖公章页)。
14.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自行承诺并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审计单位盖章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清晰)
15.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投标人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须为投标人总(分)机构;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方须为投标人总(分)机构,合同签署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前且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之日止(含)仍在有效期内)
16.拥有与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委托催收账户数量相匹配的,有催收经验的专业人员且人员相对稳定,服务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的催收团队不少于50人(由投标人提供承诺)
17.具有 2家及以上商业银行(其中至少一家为以下银行之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欠款催收外包服务实施案例且业绩良好,业务开展合法合规。(提供案例合同关键页,包括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签订时间、甲乙双方盖公章页;与案例合同相匹配的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及发票验证截图(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累计金额需大于等于30万元)
18.拥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有效的内控合规管理机制、风险管控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提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控合规管理机制、风险管控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复印件或扫描件)
19.外部催收机构对服务不同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有明确、清晰的边界;呼叫业务系统操作终端具备对敏感信息屏蔽功能,具有客户敏感信息访问日志记录;用于外包业务处理的网络与其办公网络实施网络隔离。(由投标人提供承诺)
20.投标人公司注册地在贵州省贵阳市以外的,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贵阳设有分公司/分所。如为分公司,经营范围应涉及信用卡欠款催收或银行告知或催告服务或银行业务流程外包或金融业务流程外包或金融机构委托代理等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经营内容。【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如营业执照未体现相关经营范围的,须同时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范围截图)】。如为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具备执业许可证。【提供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
(2)投标人分公司/分所在贵阳市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投标人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如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须为投标人总(分)机构;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方须为投标人总(分)机构,合同签署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不含)前且在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之日止(含)仍在有效期内)
2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予准入:
(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贵阳分公司/分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人行征信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任一贷记卡、准贷记卡或贷款账户当前账户状态为冻结/止付/呆账/核销/司法追偿/次级/可疑/损失,视为有不良信用记录。若非本人主观原因造成或能提供已还款凭证或说明的,可不视为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逾期。(提供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贵阳分公司/分所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查询的征信报告)
(2)投标人征信报告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逾期。(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查询的投标人征信报告)
22.投标人需承诺满足下列情况:
(1)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4)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外部催收机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6)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建设银行总行及贵州省分行投标人禁用或退出期内。
(7)投标人承诺在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有限制消费信息;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8)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9)投标人承诺接受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用卡中心的业务审核及审批结论。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本项目招标内容不允许向其他机构委托、变相转委托或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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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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