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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2025年部门预算执行及专项资金审计(第二批次)聘请中介机构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8-28 收藏项目
1.竞争性磋商条件

盘龙区2025年部门预算执行及专项资金审计(第二批次)聘请中介机构项目,项目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昆明市盘龙区审计局。本项目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规定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现由采购人按照内控、财务制度执行,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本项目的实施单位。

2.项目概况

2.1磋商范围:

1标段磋商范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到指定地区进行环卫一体化及城市绿化管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项目合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效益、运营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2标段磋商范围:对指定街道的村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2.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3服务周期:1标段:预计实施时间2025年9月至11月,预计50个工作日;2标段:预计实施时间2025年9月至10月,预计37个工作日。

2.4质量要求:严格按照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底稿及审核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5项目规模:1标段:155000.00元;2标段:92500.00元。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2个标段。

磋商申请人可同时对上述2个标段进行磋商,但只允许中1个标段,评标时将按照(1-2)的顺序依次评审,如已被推荐为第一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则不再被推荐为第二个标段的第一推荐候选人。

3.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

3.1通用资格要求: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相关部门登记核发的企业(事业)法人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凭证;

3.1.2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

3.1.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须提供2022年至2024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或损益表,下同)】或其基本开户银行2025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提供2022年至2024年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注: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

(2)新成立企业不满三年的须提供成立至今经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2025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提供成立至今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注: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

(3)新成立企业不满一年的,须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2025年度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机构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担保函或提供公司内部自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注: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的,则不需提供利润表】。

【因国家保密规定不方便提供财务状况信息资料的,提供相关保密规定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3.1.4信誉要求: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近三年(2023年1月至今)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无被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国家部委禁止市场准入等情形,当前未因不良记录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投标资格;

3.1.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特定资格要求:

3.2.1:1标段特定资格要求:

3.2.1.1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分所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若为分支机构,须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及承担分所执业责任的承诺书)执业资格证书;联合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具有相应的造价咨询或审计能力。

3.2.1.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

①须由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牵头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联合体成员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个,每个联合体成员只能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本次投标;

②磋商申请人的响应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联合体协议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人;

④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⑤两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磋商申请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磋商均无效。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⑥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文件中“磋商申请人”一词亦指联合体牵头人(即也代表联合体的所有成员);

⑦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类别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最低资质等级确定。不同资质类别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不同类别资质等级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

⑧法律法规关于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规定。

注:联合体投标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仅需牵头单位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即可,响应文件中涉及需要联合体成员单位提供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应由成员单位在相应资料上加盖电子章或单位红章扫描件,最终由联合体牵头人统一进行电子签章即可。

3.2.2:2标段特定资格要求:

3.2.2.1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具有分所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若为分支机构,须提供总所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及承担分所执业责任的承诺书)执业资格证书。

3.2.2.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

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请于2025年8月29日09时00分至2025年9月4日17时00分(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

4.2竞争性磋商文件每套售价200.00元/标段,售后不退。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5.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8日1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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