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付款周期”中“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修改为: “①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天内,委托**预付款; ②进度款按每月乙方已完工程量,经委托**包人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价款的80%; ③本项目要求分三批次送电: 所有配电房工程及第一批次楼栋全部施工完成并经调试合格完成送电后,委托**对应价款的85%; ④第二批次楼栋全部施工完成并经调试合格完成送电后,委托**对应价款的88%; ⑤第三批次楼栋全部施工完成并经调试合格完成送电后,委托**对应价款的90%; ⑥经委托**后,委托**%; ⑦结算总价的3%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第一批次自正常送电后满两年无设备质量问题,委托*********%;待整个项目整体交付后满两年无设备质量问题,委托**量保证金。”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附件5: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的内容修改为:“如我单位中标,在(项目名称)的施工****公司郑重承诺:1.施工现场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建筑涂料和胶粘剂。2.施工现场不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路移动机械。” 3、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承诺书”中“投标人(盖章)”修改为“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5年09月15日 09:30 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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