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项目;
2.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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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数量 (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备案供应商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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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呼和浩特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备案项目 |
ZJNMG-ZCFW-20250847 |
1项 |
详见综合比选文件 |
1家 |
3.项目地点:呼和浩特市市四区(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4.采购方式:邀请综合比选;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资格要求:
1.企业荣誉:存在行贿犯罪、拖欠工资行为记录的企业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参与市场备案申请;
2.经营条件:企业应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
3.车辆质量:(1)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满足《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及《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42295-2022)规定,符合3C(CCC认证)标准;(2)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装号牌的装置。
4.运营管理:(1)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员提供注册、租赁共享电单车服务。
5.服务保障:(1)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2)企业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积极协助办理承租人的保险理赔。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3)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4)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企业不得将专户资金挪作他用,要主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存在违反协议相关行为的,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收取租赁使用费应与银行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畅通用户资金退还渠道。
三、获取综合比选文件:
时间: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30日,每天上午9: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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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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