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为中粮巢湖工厂粕库消杀服务和豆粕豆皮熏蒸服务项目,采购人为中粮粮油工业(巢湖)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巢湖”,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出资比例100%。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中粮巢湖工厂粕库消杀服务和豆粕豆皮熏蒸服务项目以竞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中粮巢湖工厂粕库消杀服务和豆粕豆皮熏蒸服务项目
2.2项目编号:A024
2.3采购范围:粕库消杀服务和豆粕豆皮熏蒸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
2.4项目实施地点:中粮粮油工业(巢湖)有限公司。
2.5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1个标段
2.7最高报价限价:人民币45000.00元(含税)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报价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与本采购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资质要求:经营范围需包含“有害生物防制(PCO)”、“熏蒸服务”、“消毒消杀服务”或“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4信誉要求: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②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③近三年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报价人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报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报价。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报价均无效。
3.6报价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报价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报价人的合法权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报价人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应当认定其报价无效,并报告本单位招标委。
3.7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近似情形对围串标行为进行认定;确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参照《中粮油脂控股有限公司失信客户和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冻结、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报监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规定执行。
3.8《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报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报价事宜;
(3)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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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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