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修改:1.招标公告第二条“合格投标人条件”的第7点中,原描述“7、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具有至少一份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铝型材采购相关业绩。”现修改为:“7、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具有至少一份合同金额不低于20万元的铝型材销售相关业绩。”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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