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五、投标方案要求”中所要求的“本次招标解危户型统计面积为30㎡,35㎡,40㎡,45㎡,53㎡,60㎡,请问此户型面积为套内面积,还是包含公摊面积?若为套内面积,户型是否过小?”
答:本次户型统计统计面积仅为投标阶段方案设计参考使用,最终以实际需求为准,另户型面积为含公摊面积,须满足最小成套住宅面积规范要求。
2、本项目招标公告“2.6 建设规模”中所描述的“片区内共涉及23栋C、D级危房,主要涉及合浦南村、铜陵东村等小区,共计503户、总建筑面积约1.9万㎡。”请问1.9 万平方米是否包含地下?
答:1.9万平方米为解危前现状建筑面积,不包含地下面积。
3、本项目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所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本项目设计内容中为危旧房改造重建设计,总建筑面积约为1.9万m2,请问是否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要求能够满足?
答: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各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本项目设计层数为12-20层为中型规模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第二部分:修改内容
1、本项目招标公告“5.投标文件的递交”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9月9日10时00分”现变更为“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9月9日09时00分”。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所要求的“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业绩内容、合同总建筑面积、人员姓名、装配式)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现变更为“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业绩内容、合同总建筑面积、人员姓名)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所要求的“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业绩内容、合同总建筑面积、人员姓名、装配式)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现变更为“3.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业绩内容、合同总建筑面积、人员姓名)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现删除“注:1.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业绩不作为详细评审业绩”。
本项目投标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资格审查业绩,如该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则在“项目负责人业绩”中予以计分。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8.1.4 规划和方案设计”所要求的“(3)设计人需按照发包人要求无偿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单体施工图、配套工程等设计文件,并确保审批通过。如3次未能通过甲方组织的方案审查,将收取1万元违约金。3次未能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各项方案审查,将收取2万元违约金。”现变更为“(3)设计人需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配合修改总平面规划图、单体施工图、配套工程等设计文件,并确保审批通过。如3次未能通过甲方组织的方案审查,将收取1万元违约金。3次未能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各项方案审查,将收取2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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