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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水电八局重庆白马航电枢纽二期工程外加剂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日期:2025-08-21 收藏项目
一、询比条件

受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询比方式采购白马航电枢纽二期工程项目外加剂,采购外加剂计划使用项目工程款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二、项目概况、询比范围

1、白马航电枢纽是乌江干流开发规划的最下游一个梯级,坝址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本工程等别为二等大(2)型。

项目对外交通情况: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坝址位于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上距武隆区25km,下距乌江河口涪陵区43km。本工程对外交通条件较好,公路有319国道和湘渝高速,水路有乌江航道,铁路有渝怀铁路从坝右岸通过。设备材料进场前供应商需实地考察(提交报价文件即视为对现场交通及其他自然人文环境完全熟知)。

2、询比范围:外加剂供应及相关服务。

3、采购数量:见下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1

高性能减水剂

聚羧酸,缓凝型

t

1340

掺量由试配结果确定,减水剂掺量最大值不得超过1%

2

引气剂

 

t

40

合计

t

1380

 

说明:以上采购数量为初步设计估算数量,仅供参考。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及买方需求减少或增加等原因,致使采购数量与实际供货数量发生偏差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掺量”是指单位混凝土胶凝材料重量的百分比用量,为实际供货验收结算的依据。

本项目对外加剂掺量有影响的胶凝材料、砂石料等都已经确定,有意向的响应人自行前往取样试配,以确定设定“掺量”对应成本,“掺量”是报价的基础,无论其他原材料如何改变,投标人要有能力和实力确保在不增加掺量的同时保证混凝土质量,在合同执行期间本次外加剂“掺量”对应的报价不变,验收结算时将实际掺量按设定掺量进行换算。

4、交货时间:2025年10月至2026年12月,中标签订合同后按照买方需求计划分批交货。

5、交货地点:白马航电枢纽二期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

6、质量要求:

6.1、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T50119-201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T 352-2020)、《水工塑性混凝土试验规程》(DL/T 5303-2013)等规范中相关规定。如供货期间,国家相关部门或行业发布新的质量要求标准,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符合施工项目设计规范以及白马航电枢纽二期工程项目技施设计图册的要求。

外加剂原材料应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表1高性能缓凝型减水剂质量要求表

项目

单位

理化性能要求

减水率

%

≥25.00

凝结时间差

初凝

min

>+90

终凝

min

--

泌水率比

%

≤70

含气量

%

≤6.0

抗压强度比

7d

%

≥140

28d

%

≥130

1h经时变化量(塌落度)

mm

≤60.00

收缩率比

%

≤110

表2 引气剂质量要求表

项目

单位

理化性能要求

减水率

%

≥6

含气量

%

≥3.0

抗压强度比

3d

%

≥95

7d

%

≥95

28d

%

≥90

收缩率比

%

≤135

相对耐久性(200次)

%

≥80

1h经时变化量

含气量

%

-1.5~+1.5

凝结时间差

初凝

min

-90~+120

终凝

min

6.2外加剂进场应提供该批次的出厂合格证以及质量检测报告。

6.3每批次外加剂进场时,买卖双方共同见证取样,标注时间、地点、数量、经手人等信息。卖方所供外加剂应无条件服从买方的抽检。相关指标应符合国家规范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

7、计量方式:进场验收在甲方工地过磅,如果在过磅验收过程中甲乙双方对过磅数量有异议,可找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磅,双方必须积极配合,复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过磅数量不等于结算验收数量,结算验收数量按以下方式确定,协议期内,所有采购合同均按此计量方式计量,任何一方要求修改计量方式,均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后实施。

7.1当实际高性能减水剂掺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时,引气剂掺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时,按实际过磅数量进行验收。

7.2当实际高性能减水剂掺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时,减水剂验收数量=过磅数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取上限的对应值)/实际减水剂掺量。

7.3当实际引气剂掺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时,引气剂验收数量=过磅数量×询比阶段配合比试配掺量(取上限的对应值)/实际引气剂掺量。

三、响应人资格要求

响应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该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并随响应文件提交),产品取得近一年(2024年7月至今)国家授权、许可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检验合格报告。(主要检测指标见质量要求表,每种类材料至少1份)。

2、响应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采购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

3、财务能力要求: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并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业绩要求:响应人自2016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响应人具有单个项目实际供货量不低于300吨的同等规模(二等大(2)型)水利或水电枢纽、航电或电航枢纽等以上项目高性能减水剂供货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或业主证明材料等业绩证明文件,未提供满足要求的证明文件的业绩不予认可。

5、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

四、询比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响应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响应者,请于2025年09月16日10:00前(北京时间)……获取询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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