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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拖车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5-08-21 收藏项目
项目名称: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拖车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777,000.00元

 

 

采购包1(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车辆拖车服务):

采购包预算金额: 777,0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 777,000.00元

谈判保证金: 7,0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品目号 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数量(单位) 允许进口 简要需求或要求 品目预算(元)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1 C99000000-其他服务 扣留车辆拖车服务 1(年) 本项目为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即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扣留车辆拖车服务。服务期限为1-1年限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777,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采购包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2025年9月1日开始服务,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1年限模式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只接受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前来报价(若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名称与谈判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名称不一致,则不予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中小企业。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须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 不适用

节能产品: 不适用

环境标志产品: 不适用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5-08-21 至 2025-08-26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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