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振东闸2025年维修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发包人为滨海县水利局,工程所需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该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进行公开发包。
二、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1.建设地点:滨海县振东闸下游南、北港堤堤顶,下游南港堤平台处(发包人指定地点)。
2.建设规模:本次发包项目主要对振东闸下游南、北港堤堤顶及南侧平台损毁处进行维修,原损毁混凝土破碎后运至指定地点,损毁面积计3240m2,其中南港堤堤顶840m2,北港堤堤顶1600m2,南港堤平台800m2。主要工程量内容:拆除、转运损毁混凝土648m3,浇筑C30混凝土648m3,土工布铺设800m2,双面警示标志标牌6块,缩缝、胀缝灌填沥青等。发包人保留对上述招标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3.合同估算价:约为人民币66万元。
4.质量要求:合格。
5.本工程共一个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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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序号 |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发包范围 |
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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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JSJY1110002037611001001 |
滨海县振东闸2025年维修项目 |
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
50日历天 |
三、承包人资格要求
1.须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
2.资质等级及范围: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仅对企业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进行限制)。
发包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或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
3.本次发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发包承建单位不得再另行转包、违法分包。
4.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必须为投标人单位人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从本工程报名截止之日起无主体工程在建(须符合苏水基〔2016〕17号文规定),注册建造师中标后不得更换。
5.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须持有有效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B类)。
6.项目负责人从本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或归集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本项目发包邀约文件项目负责人有在养护期内的绿化养护、市政养护项目的,不属于发包公告及文件规定的有在建工程。绿化养护、市政养护工程发包,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不作要求。
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如允许联合体承包时,承包人组建联合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牵头单位正式职工。
7.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投标时提供从2025年6月开始至投标截止之日当月至少1个月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退休人员提供在本单位相关证明)。
注:项目部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公开发包时,仅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资料,其他项目部人员在中标签订施工合同时按要求配备到位且提供相关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证明等资料供发包人复核。
8.业绩要求:投标人在2022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的单项工程合同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业绩。【投标时须提供符合业绩要求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竣工(或完工)验收证明,所提供材料须明确体现上述指标,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9.施工设备要求: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10.承包人信誉要求:承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0.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滨海县县级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10.2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10.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10.4承包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发包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承包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承包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11.承包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1.1为发包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1.2为本发包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发包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11.3与本发包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11.4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发包公正性的;
1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1.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11.7近三年(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承揽的工程中,因拖欠工人工资、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事故被滨海县有关部门限制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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