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包信息
| 标段/包名称: | 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项目保险 | 标段/包编号: | ZBCG202508000143-001 |
| 报名开始时间: | 2025-08-21 00:00:00 | 报名截止时间: | 2025-08-25 23:59:00 |
| 截标/开标时间: | 2025-09-10 09:30:00 | 文件获取地点: | …… |
|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 | 2025-08-21 00:00:00 |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5-08-25 23:59:00 |
| 文件发售金额: | …… | 开标形式: | 线上 |
| 开标地点: | …… | 招标范围: | 2.2.1本次招标内容为重庆经赤水至叙永高速公路(贵州段)项目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含保险经纪服务),本次招标保险采用保险经纪服务和保险服务联合的方式进行委托,投标人应同时向招标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及保险服务。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全线施工合同段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内容为全线施工合同段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内容为全线施工合同段各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招标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等。 (3)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内容为全线施工合同段所投保的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相关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生活区域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及医疗费用。 2.2.2本次招标分为1个标段: 2.2.3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按预计的工程进度计划确定的保险合同期限为准):其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本项目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及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本项目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上述期限包括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以本项目实际投入商业运行或验收合格之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建设期结束后进入保证期,保证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以上保险期限(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为48个月,保险期限内若工程进度因故未按照预计进度完工,则保险期限免费延长期180天。保险期限优先适用于建设期,且保证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具体内容详见“保险明细表”。 |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3.1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3.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或其所属的省级分支机构,并具有《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公司业务许可证》。 (1)若投标人为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须同时具有: ①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并经其批准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②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40亿元及以上; ③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以2024年度经第三方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确认的偿付能力为准)。 ④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2024年度经第三方合法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若投标人为保险公司的省级分支机构,其所属保险公司除满足本款第(1)项的要求外,还须同时满足: ①具有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授权; ②具有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经其批准开展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3.1.3投标人应具有《保险中介许可证》。 3.1.4投标人近三年均未受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禁入招投标市场的行政处罚。(提供承诺函) 3.1.5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与一家保险经纪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3.1.6投标人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均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1.7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售后保障等能力的证明承诺函。 3.1.8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含牵头人)数量不得超过2名; (2)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1.4.2项要求”。 (3)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招标公告第3.1款中3.1.2的规定,联合体成员应满足招标公告第3.1款中3.1.3款的规定; (4)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招标公告第3.1款中3.1.1、3.1.4~3.1.8款的规定;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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