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采购三模遥控器主芯片。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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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采购预算(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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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模遥控器主芯片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不含税345.6万元 |
……
(1)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2)技术要求:满足采购人技术要求,满足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规范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3)本项目成交人数量均为【1】个,份额100%:
(4)交货期:采购人首批订单(预计1万颗以内)下单后【7天】内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稳定供货后下单后【2周】内交付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5)免费保修期:每批订单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18个月。
(6)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
(7)框架协议下单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经18个月或采购人根据有效订单向成交人支付货款合计已达到协议预估总金额之日为止,以先达条件为准。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不含税总价345.6万元人民币,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基本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询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1.4本次询比接受代理商(经销商)响应。供应商若为代理商(经销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三模遥控器主芯片有效授权函或经销证明或合法供货证明材料;供应商若为制造商的,须提供制造商声明。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授权一个代理商(经销商)响应,且该制造商不得再自行响应或再委托其它供应商响应。
2.1.5与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6供应商须承诺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及采购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36个月]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响应截止时间前60个月]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经销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3 响应产品资格要求:
2.3.1响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产品。
2.3.2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自2022年7月1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日止,响应芯片或其所属系列的芯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市场上的销售业绩一份,且单份业绩销售数量不少于30万颗(销售方不限)。
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业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框架协议、销售订单、供销合同等),证明材料需体现买卖双方名称、芯片型号、芯片数量、单位章及日期;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时间以证明材料日期为准,内容文字和印章须清晰可见且无遮盖(如出于商业保密目的,允许遮掩详细单价,但需体现销售数量)。原件备查。
如销售合同任何一方涉及企业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且无法加盖单位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应由有签署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并提供委托签署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递交的证明文件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若因相应内容未译成中文导致评审委员会无法辨识的,不予认可)。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询比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0时0分至2025年8月22日24时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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