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湛江机场公司RFID热敏行李条与登机牌采购项目
2.竞价项目清单:采购一批人工、自助柜台RFID行李条,行李提取凭证,登机牌等,具体项目内容详见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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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单位 |
预估数量 |
不含税单价限价(元) |
含税单价限价(元) |
报价方式 |
合同最高结算金额含税(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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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FID行李条 |
54mm*501.65mm |
条 |
700000 |
0.24 |
0.27 |
以不含税价限价整体下浮率报价 |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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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李提取凭证 |
54mm*81.28mm |
条 |
420000 |
0.018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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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登机牌 |
80MM*203MM |
张 |
1825000 |
0.09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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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采购数量为合同期内预估数量,预估数量不作为采购人必须承诺的内容,合同期内采购实际数量未达到预估数量的,不视为违约。2.合同期内最高结算额度114万元,货物不含税成交单价为固定不变价,当RFID行李条、登机牌更换颜色、格式、内容等,综合单价不变。采购人根据实际运营需求,按需采购,据实结算。 3.报价人按照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清单不含税单价限价整体下浮报价,成交不含税单价=不含税单价限价*(1-成交下浮率)。 4.须提供RFID芯片INLAY灵敏度和读取方向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项目报价包括实施过程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及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等上级政府及当地政府现行规定的应缴纳的各种税收和费用)、运输、售后、质保等全部费用,除此以外,采购人无需为上述约定的项目再支付任何费用。
3.项目限价:114万元。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服务期限:3年
6.付款方式:按需采购,按实结算。完成交付并通过验收,在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自然日内全额支付。
7.本项目需要按照合同费用总额10%支付履约保证金(具体见合同条款),服务期结束后无息退还。
二、报价文件有效期
报价文件应在报价截止日起90天内有效,成交人的报价有效期延至合同验收之日。
三、货物交货期
在接到采购人的采购订单后2周内完成供货。
四、货物交货地点
湛江吴川国际机场。
五、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承诺):
*1.报价人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或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2.报价人须提供RFID芯片INLAY灵敏度和读取方向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报价人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书:
*3.1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情形(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局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3.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3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4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报价人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报价人处理)。
*3.5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供应商下载并提供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生成日期为采购方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且必须文字清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骑缝章。
*3.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3.7报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提供承诺函):
3.7.1与采购方、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3.7.2 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3.7.3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3.7.4在最近三年内,报价人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投标资格。
3.7.5存在其它失信情况的。
*3.8报价人应对采购方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进行响应,提供承诺函:
3.8.1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方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1.1通过向采购方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3.8.1.2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8.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3.8.1.4在采购过程与采购方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方或其他报价人利益;
3.8.1.5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3.8.1.6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8.1.7采购方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报价人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3.8.1.8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与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报价人;
3.8.1.9发生向采购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3.8.1.10参与采购方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采购方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报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报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3.8.2成交报价人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2.1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的条件与采购方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对采购方或关联公司不利;
3.8.2.2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3.8.2.3因成交报价人责任原因连续发生不安全事件、事故或造成恶劣不良影响;
3.8.2.4使用的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提供与合同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等降低质量情形或造成不良影响;
3.8.2.5因环保、噪音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3.8.2.6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上访维稳事件,或导致采购方或关联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
3.8.2.7虚报工程量或设备、材料结算量,拒不接受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的工程造价,设备、材料数量,造成工程延误、设备材料到货期延误、结算滞后;
3.8.2.8拒绝履行合同主要条款,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
3.8.2.9因严重违约被采购方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3.8.2.10存在向采购方或关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廉洁情形。
*3.9交货期符合采购公告要求。
*3.10按采购文件全部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函、证明资料。
六、资格审查资料提交和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 19 日9时至2025年8月 21 日17时
本招标项目仅供 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请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张培
电话:010-5365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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