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十四局华南工程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以公开询比采购方式采购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岱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使用人”)施工所需的无碱液体速凝剂材料一批,采购材料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用于本次询比采购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
使用人将选择以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致恒(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等子公司的名义,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必须予以接受和无条件配合。
致恒(重庆)供应链有限公司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是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集中采购、建材贸易、仓储、供应、配送、物流加工一体化供应管理平台和实施主体。
二、项目概况、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浙江舟山新岱项目:施工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洞室开挖及支护。
2、采购范围: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岱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的无碱液体速凝剂以及相关服务。
3、采购规格、数量: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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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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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碱液体速凝剂 |
掺量范围6%-8% |
吨 |
2620 |
浙江省:舟山市辉昊物资有限公司(定海区)/辉昊码头或其它指定交货地点,由使用人安排运输船只将外加剂运输车辆运输至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岱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或其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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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吨 |
26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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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数量为暂定数量具有不确定性,仅供参考,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合同执行期间按照现场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计算,不会因数量变化进行调整价格。若因投资计划、征地拆迁、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实际供货数量与询比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供应商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4、交货时间:预计2025年9月至2027年12月,以实际供货完成进度为准。按需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实际供货时间可能与交货期存在差异,中标人(供方)不得因此向采购人与使用人(需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交货地点:舟山市辉昊物资有限公司(定海区)/辉昊码头或其它指定交货地点,由使用人安排运输船只将外加剂运输车辆运输至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浙江舟山新岱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或其指定地点。
6、质量及技术要求:
6.1、无碱液体速凝剂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行业标准,无碱液体速凝剂的品质应遵守《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 5100-2014)的规定。
6.2、本工程采用的无碱液体速凝剂应满足如下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1)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2)《喷射混凝土用速凝剂》(GB/T35159-201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2014);
(3)性能指标:一等品;
(4)对钢筋无锈蚀作用;
(5)无碱液体速凝剂检验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检验;
(6)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对人员健康造成危害。
6.3、成交人须无条件配合使用人进行混凝土试配试验,充分利用自身复配经验及技术手段将实际掺量控制在合同掺量以内。
如采用标准、规范、规程更新,则以最新版本为准。如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产品具体技术参数变化,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条件下,相同规格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也不作为索赔依据。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为生产厂家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标的物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标的物的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2、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必须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代理书,且其代理的生产厂家须满足上述第1条生产厂家资格条件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产品取得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证书或检验报告,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与此次询比采购相同型号规格的速凝剂检测报告至少一份。
4、业绩:供应商应具有类似工程、类似供货金额的供货业绩,应具有速凝剂供应的专业人员和组织货源的能力和经验,供应商还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近三年(2022年-至今)的工程供货业绩和相应的供货合同书(附合同扫描件,至少两份,数量、金额需明晰可辨,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5、商业信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参加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无不良记录。
6、采购人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投标。供应商不能作为其他供应商的分包人同时参加询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询比。生产厂家与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询比,同一品牌生产厂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超过1家,超过1家的该品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全部作否决处理。
7、财务状况:企业的现金流表现正常,资金周转不存在困难。
8、供应商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禁止投标的情形。
9、供应商必须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
10、供应商按要求递送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速凝剂样品至使用项目做检测并检测合格,凡经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递送标的物样品的供应商,均做“否决”处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再进行详细评审;样品递送以及检测要求详见第七章 技术规范与要求。
四、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 8 月 22 日下午17:00前(北京时间)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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